- 1、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2、保险公估简介
-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概念
- 4、详解保险公估人及其职责与作用。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一)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一节业务备案第九条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应当是具有3年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公估师和2名股东,其中三分之二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第十条设立保险公估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一条保险公估人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人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公估人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其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任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第十四条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人除外。第十五条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可以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只能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简介 (二)
最佳答案保险公估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下是关于保险公估的详细介绍:
定义与法规: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
起源与发展:
保险公估的诞生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展和理赔需求的复杂化,催生了专门处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保险公估人。
主要功能:
保险公估人负责对保险事故涉及的标的进行独立的评估、勘验、鉴定和理算。这些工作旨在支持保险公司进行公正、准确的理赔决策。
独立性与公正性:
保险公估人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这种独立性使得保险公估人能够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助于减少赔偿纠纷。
市场作用:保险公估人不仅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通过专业的服务,保险公估人能够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概念 (三)
最佳答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针对保险行业特定职业人员的一种专业认可证书。以下是关于该证书概念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角色: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被称为保险公估人。他们是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公司中的专业人员,专门接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等工作。
主要职责:保险公估人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对保险标的进行严谨的评估,并出具具有权威性的保险公估报告。这些报告旨在确保保险赔付的公平和合理性。
中立性与公正性:保险公估人的服务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他们的目标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有效调解保险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从而维护各方的权益。
专业技能与知识认证:获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对保险公估人员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官方认可。它标志着持证者已经具备了从事这一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行业重要性:保险公估人在复杂的保险理赔环境中提供专业的服务,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想要在保险公估领域发展的人员来说,获取这一资格证书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详解保险公估人及其职责与作用。 (四)
最佳答案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专业的保险服务提供者,其职责广泛且作用重要。
一、保险公估人的定义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实行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他们是独立于保险公司和客户之外的第三方,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职责
风险评估:通过对客户的基本情况、保单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对客户的保险风险进行评估,为客户提供风险预警和防范建议。理赔调解:在客户发生保险事故且存在理赔纠纷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保险公司和客户的理赔要求进行调解和协商,确保理赔过程公正、合理。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合同风险评估等服务客户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和风险。
三、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保护客户权益:通过专业的评估和调解,确保客户在保险事故中得到公正的理赔,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险公估人的存在提高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减少理赔纠纷,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保险意识: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知识,提高客户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素质。
综上所述,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保护客户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升保险意识的重要力量。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诺翊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