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997年2月新婚不久的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 2、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人格尊严权
- 3、王某于1998年5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20年简易人身保险20份 保险金额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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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新婚不久的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一)

优质回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原文如下: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之规定,该案例中若无明显证据证明夫妻二人死亡顺序的,可以推定其妻张某死亡在先;根据本条第二款“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之规定,本案例中若假定其妻张某死亡在先,则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保险人向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因此,王某母亲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如果本案例中可以确定王某死亡在先,则保险金应为受益人其妻张某所有,因此,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在张某死亡后,张某的父母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做就是合理的。
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人格尊严权 (二)
优质回答案例一:维护人格尊严权的典型案例
王甲于2001年8月6日向刘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服装店,约定于2003年8月5日还款。由于经营不善,王甲未能如期还款,刘某因此诉诸法律,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调查发现,王甲在2003年2月8日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乙,并在同年3月完成过户手续;2003年6月2日,王甲将其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夫李某。此时,王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中止执行。刘某得知后,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甲的房屋赠与和汽车转让行为无效。王甲认为,赠与和转让行为都是合法的。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甲的房屋赠与和汽车转让行为无效。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刘某通过行使撤销权,成功挽回了损失。
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几点注意事项:
1. 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包括: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
2.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受让人或受益人列为第三人。撤销权费用主要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适当分担。
4.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考虑不合理和明显的两个条件。
5. 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6. 在连带之债中行使撤销权,需在其他债务人也存在确无履行能力后方可行使。
总之,在实践中,行使撤销权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保险不履行,依法予保护
王某于1990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孩子考上大学即可每年领取助学金400元。现王某之子已由大学专科升入本科,按规定每年可领取400元助学金,但保险公司以其是专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约定。2005年5月25日,王某向凤阳县消费者协会、12315中心投诉,希望依法维护其权益。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合同条款中未特别说明考上本科的条件,更没有专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保险公司的错误,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支付王某400元助学金。此案件在执法人员的积极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王某于1998年5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20年简易人身保险20份 保险金额800 (三)
优质回答简易人身保险种类繁多,具体到你提到的情况,应该是国寿97版。这种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
1.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2. 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额的两倍作为赔偿。
3. 自杀行为在两年内发生,保险公司同样支付保险金额。
4. 当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额作为满期金。
这种保险形式简单,保障范围明确,适合不同需求的投保人。
王某于1998年5月10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了20份保险,保险金额为800元。
这份保险合同不仅为王某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还确保了他在不同情况下都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种长期保险对于保障家庭财务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购买这样的保险能够有效转移潜在的风险,减轻意外或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保险金额的设定也使得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加灵活。
此外,这种保险还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到期后保险公司会支付一定数额的满期金,这为投保人提供了额外的经济支持。
总的来说,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较为实用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个人和家庭在不同方面的保障需求。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诺翊律网关于王某以其李某为被保险人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