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 (一)

最佳答案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这里的“合理期间”没有固定时间标准,只能依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及不同的质量问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应该在什么时候发现质量问题。简单说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每日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二)
最佳答案1. 合同日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日违约金的具体支付标准。
2.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如果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3. 在某些法规中,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且相关法规也给出了比例,则适用法定违约金。根据不同合同内容和违约情况,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会有所不同。
4. 对于有明确违约金比例的法规,可以直接按照比例计算违约金。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交货总值的万分之三。
5. 对于只规定了违约金比例范围的法规,需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具体比例,然后计算违约金。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不能交货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6.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
7. 合同中的日违约金标准应根据违约的性质和程度来确定,相关条例通常会对违约金比例进行限制,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日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到5%。
物资供应我国对物资供应的宏观调控 (三)
最佳答案我国对物资供应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经济合同方式:
我国对于重要物资的供应调控,主要通过国家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确保了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交易能够严格遵循国家下达的指标。
法律保障: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原则,强调了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交易必须遵循国家指标,并通过合同来实施。对于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详细条例指导:
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为指导和规范物资购销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了物资供应调控的具体执行。
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对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交易,允许在参考国家下达的指标基础上,结合各参与方的实际需求进行合同签订,这体现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调控方式。
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四)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进行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活动的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顺利执行,促进国民经济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和消费五交化商品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之间的各种购销形式的在国内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和原料的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与法人之间签订上列范围的购销合同,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国外的进出口业务活动,应按照国务院和有关外贸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进口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时的购销合同,出口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对外出口前的国内购销合同,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供需双方的购销活动,除在成交时钱货两清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文件,明确代理权限。
合同除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外,并将副本报送有关部门,以监督合同的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包括原材料),购销双方必须按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如由于质量、 规格、数量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合同时,报双方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商品,参照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根据双方的需要与可能,协商签订合同。
属于上述两项计划商品,供需双方应于接到上级收购调拨计划或商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二十天内签订正式合同。上级下达的收购、调拨计划或商品分配单、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非计划商品和计划商品的超计划数量,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以内者,由购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第五条合同和合同附表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商品品名、规格、牌号、型号、产地(或国别),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或参考价)、金额总值、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时间、办法及费用负担,交货时间(或分几批交货)、交货单位与地点,交货方法(自提、代运或送货)、运输方式、发运地、中转地和中转单位,收货单位(包括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到达站(或专用线)、码头,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结算单位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结算方式、合同经办人、违约责任及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等。第六条商品的质量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 按国家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按专业(部)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和专业(部)标准的,可按企业标准签订,也可按上述标准中的较高标准协商签订。无上述标准的,或企业标准不能适应需方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共同封样,按共同封签的样品执行。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签订后,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于交货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对方,并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超期不复,视为默认。
供方接到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已按合同的规定向承运部门办妥承运手续(取得运单的),可照常发货,并立即答复对方,需方不得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
需方逾期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经供方同意者,除应签订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外,双方可协商由需方对变更或解除合同部分,赔偿供方一定的实际损失,具体赔偿额度由双方议定。
当事人一方发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一章第八条第四项所列情况时,除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应及时用函件通知对方,说明情况,明确新的当事人和新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并明确新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附送新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文件。
其他均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八条的第三、四、五项执行。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