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一)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基本生活;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五)鼓励劳动自救。第三条 城市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事务所(服务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负责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城市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城市低保资金和低保工作业务经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在职(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

统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价格,物价消费指数等数据,参与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教育、卫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落实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政策,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第二章 保障对象、标准第五条 持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外地来昆读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定。

对于户口已迁出本市,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军事院校学生除外),纳入其家庭保障人口计算。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全体成员人均月收入(含实物折价)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各类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各种保险金;

(三)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四)租金、分红、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财物;

(七)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收入。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统筹保险费;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独生子女保健金;

(八)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五)购置商品房未满五年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未满三年的;

(六)因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初审单位调查初审后认为不应纳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一个月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

我和我爱人都是现役军人,我爱人的驻地在西双版纳,我的驻地在昆明, (二)

优质回答关于计划生育二胎政策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你超生的话100%工作不保。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在昆明,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低保? (三)

优质回答持有昆明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每户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只能办理一本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家庭成员户口在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应当将户口迁移至长期居住地,才能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确有特殊原因难以迁移户口的,由户口人数居多一方提出申请,其余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协助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跨县(市)区的户口人数相同时,由长期居住地一方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

1.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该家庭全体成员人均月收入(含实物折价)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各类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各种保险金;

3.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租金、分红、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财物;

7.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收入。

家庭成员有农业户口人员且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土地和其它种、养殖业收入计算在家庭总收入中。无法计算农副业生产收入的,可参照所在村委会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农业户口人员的收入。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

(二)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收入证明:

1.有单位的职工,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的证明材料;

2.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3.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人证明;

4.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相关部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请人出具的收入和就业情况证明必须真实、准确,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员应当签字或盖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五)购置商品房未满五年或对住房进行高档装修未满三年的;

(六)因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等初审单位调查初审后认为不应纳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但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一个月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

赡养、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赡养、扶(抚)养费按照超过部分计算。赡养、扶(抚)养两人的平摊计算。

(三)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约定、裁决或判决的规定计算。

隐性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采取个人申报、行业评估、群众评议等方式,考虑地区和人员差异等因素,根据申报收入合理确定。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前6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金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原则上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城市低保金按月发放,低保对象超过3个月无特殊原因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资格。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患有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等危重、特殊疾病的病人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

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人齐全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在中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

申请人不配合调查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低保对象实行定期审核,每次审核时低保对象应当重新递交申请。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和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延续、增减或停发城市低保待遇手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每年审核一次,其余低保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

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情况并配合调查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

(二)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发生变化时,及时主动向管理审批机关报告,并接受其审核;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所在社区居委会、单位或劳动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经申请同意保留其低保待遇3个月,第四个月退出低保,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明白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