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指导该市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规,其第一章奠定了整个条例的基础。这一章节明确指出,条例的制定旨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并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这一系列的规定,为上海市的人口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方向。
-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 2、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 增设夫妻双方“带薪育儿假”
- 3、上海二胎产假规定2024年是多少天
- 4、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 5、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一)

优质回答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海市制定本条例,旨在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3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上海市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
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 增设夫妻双方“带薪育儿假” (二)
优质回答为了响应国家的三胎政策,各地纷纷出台计划生育相关条例,其中,近日,上海重要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条例内容,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另外,增设夫妻双方“带薪育儿假”!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具体情况。
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
上海市重要会议审议今天(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是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举措。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另外首次增设了夫妻双方的“带薪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在下一步工作中,上海市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具体如下:
三孩政策
一是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条例》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按照《条例》规定,上海市将抓紧做好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开展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评估。
二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条例》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配置母婴设施、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四是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措施。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 当前在生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孕不育人群比重高;二是高龄、高风险孕产妇比例增加;三是出生缺陷仍有一定比例;四是意外妊娠现象仍较多。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此次修订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
目前,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整体仍显不足,家长普遍反映家门口公办托育服务相对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办园托额比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为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条例明确规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 提供托育服务。”
目前,本市约有380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涉及约760万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扶助关怀。条例明确: 一是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上海二胎产假规定2024年是多少天 (三)
优质回答在上海二胎产假也是12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除了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当地人民政府又将产假延长了30天,此外,上海的男职工是可以享受陪产假的,陪产假是10天。
一、上海二胎产假规定是多少天
上海二胎产假规定是128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三十二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二、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流程是什么
(一)员工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二)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三)办理就医登记表。
(四)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五)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三、在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材料有哪些
(各个区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证明;
(二)结婚证;
(三)户口簿;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五)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四、产假期间是否可以辞退职工
产假期间不可以辞退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国家全面开放了二胎政策,各地人民政府也都积极响应,但是,二胎的产假跟第一胎的产假并没有什么区别。产假或者是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是不受影响的,若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员工一定要积极向劳动局投诉。
上海计划生育政策 (四)
优质回答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五)
优质回答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生育权利与义务: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并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鼓励晚婚晚育与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及职业等。
特殊情况的生育政策:
婚前双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在诊断患有不孕症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如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涉外及华侨生育政策: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的生育政策,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再生育申请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发放再生育告知书。
生育信息与报告制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建立了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保健机构需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并对信息保密。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诺翊律网希望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