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保护伞,确保我们能够在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侵害他人的权利,无论是侵犯个人隐私、名誉,还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是对法律和道德底线的严重挑战。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情感和利益,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明确无误的是,侵害别人权利是违法的,法律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侵害别人权利是违法的吗 (一)

侵害别人权利是违法的吗

贡献者回答侵害别人权利是违法的。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关于是否属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定: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如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行为人对客体进行伤害,对这种伤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谴责,甚至鼓励。只有在行为人违反这些条件时,法律才给予保护。如医生治病救人,不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时,还必须连带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机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性,如犯罪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两罪的行为都对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造成了侵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等。然而,两罪之间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虽然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但前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后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后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妨害作证罪刑法条文对其主观方面未作出特别的强调。而后罪在主观方面有一点是刑法条文特别强调的:即,行为人对于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明知其是犯罪的人,如果对此并不明知,而在客观上使犯罪人受到包庇的,不应构成包庇罪。

虽然两罪存在上述明显差异,但在某些情形下,区分两罪仍存在一定的混淆。例如,行为人甲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乙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进行包庇。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确认乙的身份:如果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并且乙为包庇犯罪人而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这实际上涉及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问题。

如果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以外的人,并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这种情形下,乙构成包庇罪应无疑问。但是,如果乙是在甲的指使下才实施包庇行为,两人在主观上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甲乙应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对这个共同犯罪应该以哪个罪名定罪?是包庇罪还是妨害作证罪?

根据前文所述,如果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应以有身份者的实行犯触犯的罪名作为共同犯罪的罪名。但在妨害作证罪和包庇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的情况下,无法适用上述理论。从立法沿革的角度看,妨害作证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犯罪,而包庇罪早于妨害作证罪出现在刑法中。若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作证罪,对指使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以外的人作伪证,意图包庇犯罪人的,对指使者和被指使者应以包庇罪共犯论处。然而,现行刑法已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设罪,因此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为宜。

在该情形中,对甲仍应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对乙则以包庇罪论处。然而,这也带来一个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妨害作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包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对甲以妨害作证罪论处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但这有待进一步研究。

请懂法律的进来 求解 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

贡献者回答1、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

招摇撞骗罪的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伪证罪的客体——复杂客体,即本罪即妨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作伪证的行为一方面使国家司法机关不能顺利查明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可能是无辜公民收到本不应该的刑事追诉。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方法)

如: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形式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事实了作伪证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某种职务或者身份的人。少数犯罪,根据法律也别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如: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 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

如:

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伪证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伪证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伪证罪立案标准: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乙向司法机关虚假告发甲盗窃,致甲入狱,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的信息了解不少了,诺翊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