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际法案例问题:英伊石油公司案 和卓长仁劫机案
- 2、中韩有没有引渡协议
- 3、求中日韩的东亚佛教文化与东南亚佛教文化的差别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国际法案例问题:英伊石油公司案 和卓长仁劫机案 (一)
优质回答英伊石油公司案
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
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二、卓长仁劫机案
1、韩国将中国被劫持的96好民航机及机组人员和乘客及时潜还给中国政府,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中韩两国并无外交关系,更无引渡条约可言。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对卓长仁等劫持民航机的犯罪行为,作为被劫持飞机降落国的韩国也有管辖权,当两国无引渡条约时,被请求国有权“自行选择”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且韩国方面已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卓长仁等罪犯予以起诉并依其国内法作出相应判决。应该说韩国当局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法的引渡规则的。但韩国法院在法院判决书中强调所谓“动机”、“自卫”,且判刑太轻,与《海牙公约》规定的“以本国法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同样方式作出处理”不符,有偏袒犯罪人之意。
3、中国和韩国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概公约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为96号民航机的登记国,对该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且该犯罪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罪行。据此,中国可以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
4、所谓“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一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不得以政治犯论处,应以严厉的刑罚予以惩处。这对于打击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中韩有没有引渡协议 (二)
优质回答中韩有引渡协议。
1、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显示:两国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引渡条约,更为有效地促进两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该条约于2002年4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五条规定“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这意味着如果涉案人员是韩籍,韩国政府有权拒绝引渡。此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该引渡条约。
2、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求中日韩的东亚佛教文化与东南亚佛教文化的差别 (三)
优质回答中日韩佛教文化属于大乘佛教,因为隋唐以后中国就取代印度成为佛教的中心,韩国日本的佛教都传自中国,而中国汉传佛教属于大乘佛教。东南亚佛教属于小乘,如现今在斯里兰卡﹑泰国﹑缅甸﹑老挝所以你的问题也就是大乘佛教文化与小乘佛教文化的差别(下边引用了一些百度的内容,你也可以自己搜)“乘”,是梵文yana(音译“衍那”)的意译,有“乘载”或“道路”之意。大约在公元1世纪左右,印度佛教内形成了一些具有新的思想学说和教义教规的派别。这些佛教派别自称他们的目的是“普渡众生”,他们信奉的教义好像一只巨大无比的船,能运载无数众生从生死此岸世界到达涅磐解脱的彼岸世界,从而成就佛果。所以这一派自称是“大乘”,而把原来的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一派贬称为“小乘”。大乘佛教菩萨思想是大乘佛教思想的一大特色。所谓菩萨,即指立下弘大誓愿,要救渡一切众生脱离苦海,从而得到彻底解脱的佛教修行者。大乘佛教徒把释迦牟尼成佛以前的修持阶段,即在修习“菩萨行”的阶段作为自己修行的榜样,因此大乘佛教徒主张可以在家修行,并不强调一定要像小乘佛教徒那样需要出家修行,这也是大乘和小乘的重要区别之一。大乘教徒把菩萨的修行发放概括为“六度”、“四摄”。“六度”是指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他们认为这六种方法是能够脱离生死苦海,达到涅磐彼岸的通道。“四摄”是指大乘佛教徒在日常生活和活动中,在与他人相处时需要遵守的原则,具体是指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大乘佛教认为这是菩萨救渡众生时所应遵守的原则和方法。为了与小乘相区别,大乘教徒把自己的思想学说称之为“菩萨思想”,把自己的修行实践称作“菩萨行”,把自己所尊奉的戒律称之为“菩萨戒”。
与小乘佛教的区别
信仰修证
从信仰修证方面来说,小乘部派佛教奉释迦牟尼为教主,认为现世界只能有一个佛,即释迦牟尼,不能同时有两个佛。信仰者通过“八正道”等宗教道德修养,可以达到阿罗汉果(断尽三界烦恼,超脱生死轮迥)和辟支佛果(观悟十二因缘而得道),然不能成佛。大乘佛教则认为,三世十方有无数佛同时存在,释迦牟尼是众佛中的一个。信仰者通过菩萨行的“六度”(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修习,可以达到佛果(称“菩萨”,意为具有大觉心的众生),扩大了成佛的范围。又,小乘佛教要求即生断除自己的烦恼,以追求个人的自我解脱为主,从了生死出发,以离贪爱为根本,以灭尽身智为究竟,纯是出世的,所以大乘佛教讥讽他为“自了汉”。大乘佛教则自称佛法大慈大悲,普渡众生,把成佛救世,建立佛国净土为目标。他认为,修证需要经过无数生死,历劫修行,以“摩诃般若 ”(大智慧),求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无上正觉),除断除自己一切烦恼外,更应以救脱众生为目标。因此他既是出世的,又强调要适应世间,开大方便门,以引渡众生。
教理义学
从教理义学方面来说,小乘佛教总的倾向是“法有我无”,即只否定人我的实在性,而不否定法我的实在性。而大乘佛教则不仅主张人无我,而且认为法无我,即同时否定法我的实在性。在乘佛教对“法无我”的理论分析,又可以分为两大派:一为初期大乘佛教(约公元一世纪至五世纪),由龙树、提婆创立的中观学派(在我国称为大乘空宗)。它主要阐发诸法“性空假有”的理论,即认为一切现象(诸法)都是因缘(各种条件)而起,是无自性的,因而是空。但这种空又不是虚无,其假有的现象还是有的。所谓假有是针对小乘认为诸法在概念上是实有的理论而发的,也就是说诸法只是一种“假名”而已。龙树、提婆认为,用这样的理论来分析诸法,既不着有(实有),也不着空(虚无的空),这就是所谓的“中道观”。二为中期大乘佛教(约公元五世纪至六世纪),由无著、世亲创立的瑜伽行派(在我国称为大乘有宗)。它主要阐发“万法唯识”的理论,即认为一切现象均依“阿赖耶识”(亦称第八识,藏识等)缘起,阿赖耶识能发生一切法。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一切法都存在于认识之中,认识无非是心意识的分别作用,因此整个宇宙除了各种不同的认识外,再没有什么实体了,因此叫做“万法唯识”。公元七世纪后,印度佛教开始走向衰微,密教(后期大乘)代之而起,已无重要义理可言了。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中国和韩国有引渡条款吗,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