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

商业欺诈罪的定义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所谓商业欺诈罪,主要指的是金融诈骗方面的犯罪行为,涉及到诸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以及票据诈骗等不同类型的案件。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倘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便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首先,在双方签署与履行合同过程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产金额达到较大规模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同时判处罚金;

其次,倘若所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巨,甚至伴随严重情节,那么则可能被判刑三年乃至十年以下,同样也会附加适量的罚金;

最后,如果证据确凿且情节极为恶劣,那么最高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分,而且将会被罚没涉案全部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三种情况并非绝对,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何做到商业欺诈行为的定罪量刑 (二)

贡献者回答商业欺诈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属于犯罪。如果商业欺诈涉嫌诈骗,要依据具体的欺诈行为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好充次是什么罪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一般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售金额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售金额二百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业诈骗归哪个部门管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商业诈骗归司法部门。商业诈骗应当向司法机关报案。从法律上讲商业欺诈他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表示。通俗的说,用虚假的情况引诱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商业欺诈是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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