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 2、职务侵占罚金数额怎么确定
- 3、非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 4、职务侵占犯罪金额怎样认定
- 5、职务侵占罪如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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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六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将面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即一百万的,将面临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一般侵占罪的主要标准,应当在于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如果利用了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则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则构成一般侵占罪。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
职务侵占罚金数额怎么确定 (二)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罚金数额怎么确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职务侵占判刑标准金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类,即数额在六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职务侵占量刑标准金额: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大为六万元;数额巨大为一百万元。
职务侵占怎么量刑: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处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非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三)
最佳答案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需要关注如下重要信息:
职务侵占罪,是指那些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占有本单位财产,且涉案金额超过六万元人民币的严重违法行为。
请注意,此处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定在了六万元人民币之上;而“数额巨大”的起点则设定在了一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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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便擅自将本单位财务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超过六万元人民币者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分,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倘若涉案金额进一步增大,超越了一百万元人民币这个界限,那么此类违规行为将被视为“数额巨大”,并将会触发更为严厉的刑事处分,即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
关于贪污或受贿案件,如果涉案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然而不足二十万元人民币,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分为“数额较大”类别,按照相应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后,可能会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职务侵占犯罪金额怎样认定 (四)
最佳答案一、职务侵占犯罪金额认定如下:
1、职务侵占在六万元不满四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职务侵占在一百万元不满一千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如何进行认定 (五)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主体认定:
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身份: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这些公司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主观方面认定:
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意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无论是否已实际取得或行使这些权利,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认定:
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单位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还包括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如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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