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涉黑案陈坤志一案具体所有人的判决结果 (一)

最佳答案从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重庆陈坤志等18人涉黑案今日一审公开宣判,陈坤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七项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零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1988年12月起,陈坤志先后在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江北区分局石门派出所任民警,1995年12月辞职离开公安机关。2004年以来,陈坤志以共同成立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贷公司,入股加入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济笼络手段,拉拢、纠集叶正敏、李虹、柯竟等人,主要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长期有组织地进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陈坤志的组织指挥下,各成员分工明确:杨云、江啸风、李虹等人提供、拆借放贷资金;戴克伟、熊永春、唐鸿联系放贷业务;叶正敏、钱元康、柯竞等人经办放贷;税可帮助签订放贷合同,并为放贷过账。为保证收回放贷本息,叶正敏、钱元康等人多次以非法拘禁、强立债权、强占股权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借款人追债。此外,叶正敏、李虹、侯杰等人还以请托、利诱、行贿等手段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岗等人,寻求非法保护,逐步形成了以陈坤志为组织、领导者,以叶正敏、杨云、江啸风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虹、戴克伟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大肆进行非法经营、非法拘禁、高利转贷、行贿、强立债权、强占股权、操纵双方代理、串通拍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严重扰乱本市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另查明,谢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7万元,情节严重。聂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1发。
法院认为,陈坤志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授意他人实施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赌博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发放高利贷4.872亿元,非法获利1.2404亿元,扰乱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2610万元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在共同高利转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9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为索取高利贷债务,3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坤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庆市三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包庇“涉黑”人员的被告人谢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半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陈坤志、江啸风等1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要上诉,被告人贾眉、聂奎等5人均表示考虑是否上诉
张宏东审判 (二)
最佳答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5月31日于鞍山市,对“4·5”辽宁特大涉黑案主犯张宏东进行终审刑事裁定。裁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判处张宏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随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辽宁省高院在宣判词中详细列明了张宏东的犯罪事实。张宏东指挥组织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共达13起,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1起、故意伤害罪3起,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其中2人三级伤残);非法拘禁2起;偷税犯罪2起,偷逃税款高达346万元;妨害作证罪1起;强迫交易罪2起;窝藏罪2起。
河北曲阳高敬池涉黑案宣判,主犯一审判处死缓,终身限制减刑,你对该案件有哪些评价? (三)
最佳答案强新闻:河北曲阳高敬池涉黑案尘埃落定,主犯被判死缓,附加终身限制减刑条款,这一判决引人深思。这场黑道角逐,法律的铁腕之下,高敬池的命运如何定格?
死缓与终身限制减刑的界限并非简单明了。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若满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最低服刑年限将提升至25年。若在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即使降至25年有期徒刑,服刑时间也将锁定在20年,这是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与威慑。
然而,谈到终身,刑法中的终身并非只有我们通常理解的终身监禁,这是针对特定犯罪如贪污的严惩手段。此外,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是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的附加刑,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死刑,其他刑罚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并非终身无变,随着罪犯的减刑,其政治权利的受限期限也会相应缩短。
高敬池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裁决,也是对公正与正义的彰显。它提醒我们,无论犯罪者身份如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罪行都将付出代价。此番判决,无疑在犯罪领域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期待它能敲响公正的警钟,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期待这样的案例能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剂良药,也欢迎读者们对此案发表见解,共同探讨法律的力量与人性的复杂。
通辽二肥执行死刑了吗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光辉(绰号:留住)等3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薛光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晓峰(绰号:二肥)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伟犯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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