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刻解读,这一修正案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自修正案实施以来,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严惩、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强化保护、以及对网络犯罪的明确规定等,都显示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的深入解读,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社会意义,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1、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深刻解读
- 2、“终身监禁”条件是什么 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怎样的
- 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量刑关于司法解释
- 4、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深刻解读 (一)

答一、刑法修正案九将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后适用死刑的罪名为46个
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目前我国现有的死刑罪名共55个,取消这9个后,还有46个死刑罪名。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 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中处 罚。
2、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 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媒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5、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6、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 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 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 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2)根据各方意见,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 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 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 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2) 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 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
具 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个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完善了预防性措施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
(1) 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具体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 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驾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2、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具体是: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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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条件是什么 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
答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两个,1、要求罪犯是因为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而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法院同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数额等情况,综合考虑、衡量之后决定应当适用终身监禁。
一、“终身监禁”条件是什么
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也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缓并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故而依据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缓犯适用终身监禁措施,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从立法内容上,《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那么,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罪行也就必须符合死刑的适用标准。如上所述,立法的本意是将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因而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而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此种立法原意也体现在“两高”《解释》中,该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死缓犯终身监禁的适用必须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而非该条第2款关于一般死缓的适用条件之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上述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四个条件中,除数额标准在“两高”《解释》中已有概括规定外,其他三个条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之含义和情形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都亟需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保证司法实务中正确而统一地予以掌握和运用。
其二,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终身监禁的依据,是其“犯罪情节等情况”。然而,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情况”做出具体规定。一般而言,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能够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主要是量刑)的各种情况,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的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犯罪情节并非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时所要考虑的唯一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需要考虑,因而立法上使用了“等”这样的模糊用语。参酌与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相类似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应当包括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就贪污受贿犯罪而言,一般应考察贪污受贿的次数、持续的时间、贪污对象是否为特定款物、贪污受贿赃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是否退赃及退赃比例等各种情形。在综合判断相关犯罪情况后,如果认为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判处一般死缓(即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减刑、假释)尚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二、终身监禁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在我国的适用是从《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的,也就是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适用终身监禁也有严格的要求,不是对随便一个罪犯都可以决定对其终身监禁。首先要求是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了死缓,那么之后根据具体的情况,才有可能决定对其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量刑关于司法解释 (三)
答“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 制度 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此次人大审法,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到暴力袭警罪的重罚,都引来关注。而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样是社会关注多时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而现行刑法中,是按照“10万元”“5万元不满10万元”“5000元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四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相比之下,这样的具体数额,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比如,河北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亿元现金,已经远远超出10万元,但也只能按照10万元来量刑。从公开报道看,因为贪腐5000元或者5万元被处理的官员,也十分罕见。从这个角度看,这一 规定 显然不合时宜甚至难以严格执行。所以,将贪污数额分成“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虽看起来比较原则,但无疑是实事求是之举。
与改变具体数额的规定相比,另一个变化同样重要——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些年,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丽洁,曾因“借豪车”被质疑。这样的借款、借物,免费使用豪车、豪宅,在新的法条下,或许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认定了。“数额士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
不过,这样的规定,也难免让人产生一些担心。有不少网民认为,删除具体的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打消这样的顾虑,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跟进。其实,通过司法解释甚至具体的司法实践,来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地调整具体的标准,也是更科学的选择。
法律并非“死”的规定,而是应该有“活”的调整。只有通过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民意不断对话,法律才能寻找到最好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贪污受贿“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价水平,就能对这个问题有更直观的感受了。当然,法律也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法律权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题。
应该说,经过近三年强力的打虎拍蝇,反腐败已经进入了一个攻坚期、深水区。国内外都有很多舆论,在看反腐败“往哪里走”。在这一阶段,让反腐败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是必然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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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开始起草,收受礼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关反腐而备受关注。
制定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在于弥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反腐要求的脱节。不仅如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多处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对受贿罪量刑进行规范化,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
拟增设收受礼金罪
“收受礼金罪将是独立于受贿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贿罪的附属罪名”,9月28日,刑法学权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告诉记者。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必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储槐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变相受贿行为,即官员慢慢被收买,却无法证明其为他人谋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腐败分子的贪腐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进入司法程序时,受贿数额却只有几千万、几百万的原因,大量的贪腐金额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找不到因果关系”,一名接近立法机关人士说。除此之外,缺少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还会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学者证实,收受礼金罪已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礼金达到一定数额,哪怕证明不了为他人谋利也可以定罪”,储槐植说。
“当然,收受礼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贿罪轻一点”,他说。
在上述接近立法机关人士看来,增设收受礼金罪,是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受贿罪,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呼吁设立收受礼金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学者周振晓当年在《杭州大学学报》的一篇文章中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收受礼金罪。
亦有刑法学者表示不同 意见 ,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多名刑法学者表示不需设立收受礼金罪,“而只需对现有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重构”。
今年8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可以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做一些修改,但是,不宜完全取消,否则可能将一些正常人情往来也变成犯罪行为。
受贿罪量刑不再“唯数字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反腐败的规制,还包括重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中,受贿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划分为4个标准:受贿10万元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受贿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受贿数额在5000元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只受行政处分。
这在现实中造成了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比如有人受贿8万元,被判刑8年,但有人受贿80万元,却可能只被判11年”,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希望像盗窃罪那样,取消受贿罪量刑的具体数字标准”,张泗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储槐植告诉记者,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有意见称取消受贿罪量刑中五千元、五万元和十万元的具体数字标准,只使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模糊概念,“具体数字标准用司法解释确定”,他说。
“这种意见在起草刑法修正案(八)时就已提出,但在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一个月,被取消了”,储槐植说。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提出疑义。有人认为,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是在1997年提出的,现在应该大幅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广西政法干部学院教授欧锦雄说。
还有观点认为起刑点应该降低,原因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大于盗窃罪,而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绍,“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应该‘零容忍’,因此量刑起点不设数额”。
欧锦雄的观点是,以最低工资倍数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于最低工资是最弱势职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可以体现出受贿罪被害人的痛苦程度”。
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是量刑规范化制度推进的一部分。经过多年试点,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了15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
有知情人士称,这15个罪名涵盖了我国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75%,但不包括受贿罪。上述知情人士称,有关部门已计划扩大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罪名数量至约30个。
受贿罪量刑中另外的缺陷,在于其并未设置管制刑和罚金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结果是,受贿犯罪大量应用缓刑,造成轻刑化严重,带来对受贿罪犯打击力度过轻的质疑。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四)
答法律分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不满5万元的,处1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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