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后续

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后续

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后续:案件进展与法律责任分析

近期,一起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1200万元存款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考验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引发了公众对银行安全机制的深刻反思。以下是对该案件进展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详细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经过

2019年,山西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然而,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虽然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也被转走,且丁阿姨未收到任何银行提醒消息。经调查,这些存款被银行职员王某某私自转走,用于填补其因放贷谋利而产生的巨额窟窿。

二、法律诉讼与判决

丁阿姨在发现存款被转走后,立即向银行反映并要求追回款项,但银行方面未予积极回应。随后,丁阿姨报警并向山西省银监局投诉。王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太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二审均被判无期徒刑。与此同时,丁阿姨就其中500万元存款将清徐农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2021年9月,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阿姨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虽然声称是让其代领礼品,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这一点,且未在存单上注明用途。因此,法院认定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承担80%的责任。而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和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丁阿姨一家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三、法律责任分析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涉及多方责任。首先,王某某作为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转走储户存款,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次,银行方面在员工管理和资金安全监控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未能有效防止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后,作为储户的丁阿姨,虽然其资金被非法转走是无辜的受害者,但其在保管存单和身份证等关键信息时存在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银行安全机制的反思与改进

这起案件暴露出银行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银行应加强对员工选任和日常履职的管理,加大对营业网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银行应完善内部监控制度,确保员工无法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教育和提示,提高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

五、公众风险意识的提升

对于公众而言,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升风险意识。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单、身份证件等关键信息,避免将其交给陌生人或不可靠的人。同时,公众应加强对银行安全机制的了解和监督,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六、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银行职员转走储户1200万元存款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法律思考。这起事件不仅考验了法律的公正性,也暴露了银行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控制度,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同时,公众也应提升风险意识,加强对自己资金安全的保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环境。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为何法院判储户担8成责任? (一)

法院认为储户把存单和身份证同时交给他人,从而导致自己的钱财丢失,从这点入手判储户承担8成的责任。但是这件事银行不是全部没有责任,甚至就单单2成,明显就不合理,如下细说。

01、事情来龙去脉。先说,山西储户丁阿姨把一辈子存款1200万存入山西清徐农商行,后被银行柜员王某以领取礼品的借口拿到丁阿姨的身份证和存单,丁阿姨没有怀疑王某就提供资料,多次催王某要身份证都没有成功。等丁阿姨反应过来不对劲,查自己名下存款,才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

再说,丁阿姨家人第一时间报警,得知消息是钱被王某私自转到其父亲账户,王某也因为这件事件被判无期。但是丁阿姨的钱没有要回来,丁阿姨状告银行,历时17个月,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储户承担8成责任,银行2成责任。

02、储户提供个人资料不对,但是银行监管明显漏洞更加大。首先,这件事看起来是储户和银行柜员之间问题,可是大家细心想一下,一个柜台工作人员,仅仅是拿到储户存单和身份证,没有密码?没有储户本人到场?取款人的姓名都填写错误?这么多的问题,为何银行没有发现问题?为何不拒绝付款?为何钱还可以多笔转出去呢?

其次,第一时间为何没有联系储户?难道银行工作人员就可以内部操作?不用按照正规的流程付款吗?毕竟大家都明白,要去银行取钱,还是大额情况下,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经理还是主管都会进行现场审核盖章,为何没有这些步骤呢?

因此,就拿储户存单和身份证来说承担8成,这个理由明显就站不住脚,毕竟明眼人一看都知道银行过错更加大,难道不是吗?怎么看怎么算,储户是需要承担责任,但是银行不止承担2成吧。

03、身份证不要随意给陌生人,就算是银行工作人员也不行。从这件事我们就可以得到启示,就算是银行工作人员要身份证,不是办理业务的时候,我们要拒绝提供,毕竟提供身份证,他们要做什么坏事,我们都来不及做什么,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也希望丁阿姨能早日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也祝愿钱早日要回来。毕竟一辈子辛苦存下钱,可不能给人家做嫁衣。

(温馨提示:本文配图都是网络图片!)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担责? (二)

1,200万存款存到了银行里面,却被银行的职员私自转走了。那像这样子的情况给客户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应该要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按照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来说,是由银行承担两成的责任,由储户承担八成的责任。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

一.银行职员王某在2019年,太原那边的一个农商行员工王某,劝说这一位阿姨将他的1,200万存款存到这个银行里面去。阿姨在他持续劝说之下,最终是答应了他。后面定期存款的手续办理完成之后,这个王某就跟这位阿姨说“凭借身份证和转存单可以领取礼品,所以说他就让阿姨把这些东西给他”帮他办理。结果过了几天,阿姨不但没有拿到礼品联系王某也联系不上了。后面去找到银行说理去了。

二.银行诡辩据说这两个存单都是假的,是王某自己伪造的,并不是银行的。这位阿姨接受不了他这种说法,于是就将他告上了法院。最无耻的是,这个银行既然说王某并不是他们银行的员工,没有去做过假的回单。但是实际情况是,这个王某已经在这一个银行工作了十几年了。银行却说没有这一个员工,这不明显在撒谎吗。而且他们还有公众号发来的一些转存信息,公众号明明就是他们银行的。

三.法院一审判决但是法院一审的判决认为,这个丁阿姨是因为自己的疏忽,所以说才造成了这种情况。而银行也有一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所以法院一审的判决是储户担任八成责任,银行担任两成责任。但是对于这个判决这个阿姨她是非常不服的,后面应该会继续上诉。网友们也纷纷表示愤怒,就是一个银行职员在骗钱,是公司没做好,却需要他自己来承担,判决十分不合理。

大家看完,记得点赞+加关注+收藏哦。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三)

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

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

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对于银行职员转走1200万,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