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深度解析

支付结算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确保了资金的有效流通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自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结算办法》以来,这一法规成为了规范我国支付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基石。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办法也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支付行业的日新月异。本文将深入解析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探讨其核心内容、修订亮点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支付结算办法的核心内容与原则

支付结算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支付结算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涵盖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类支付行为。同时,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确保了法规的普遍适用性和灵活性。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工作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以及银行不垫款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确保了支付结算的公平、公正和效率,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此外,办法还强调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的角色,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保障了支付结算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支付结算办法的修订亮点

适应现代支付业务发展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支付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结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支付风险的管理,要求各支付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方式,提升客户便捷度,满足了消费者对高效、安全支付服务的需求。

优化支付服务体验与跨境支付管理

新修订的《支付结算办法》还优化了支付服务体验,要求支付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跨境支付的需求,新办法对跨境支付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跨境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支付服务的质量,也为跨境贸易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的支付服务。

三、支付结算办法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办法》的实施和修订,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了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打击不法活动和维护金融稳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总结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办法》作为规范我国支付结算行为的重要法规,自发布以来经历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支付业务的发展。通过加强支付风险管理、优化支付服务体验以及规范跨境支付管理等方面的举措,该办法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信我国支付结算领域的法规体系将更加健全,为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执行“发展经济, 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地发展。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第三条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钱货两清;

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银行不予垫款。第五条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第六条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第二章异地结算第七条根据各单位异地经济往来结算的需要,异地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三种。第八条异地托收承付

一、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外地的付款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范围如下:

1.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团)、团体、学校、供销合作社等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由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应随同货款办理托收)的款项结算。

对于与商品有关的费用,如加工、修理、检验、租赁、资料费、电费等,可以单独办理托收。

国营运输企业和办理中转运输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可以单独办理托收。集体所有制运输单位的运杂费,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开户银行同意,可以办理托收。

2.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县(城市区)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视同国营企业,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队办企业和家属“五七”工厂等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县(城市区)主管部门计划;确需外地采购材料和销售产品,交易正当;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经营管理较好,有支付能力的,由企业申请,开户银行同意,报经县(城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同级银行批准的,可以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开户银行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裁。

在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办理托收时,由信用社直接发出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并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请划收人民银行××(行号)行转划我社”戳记,以便付款单位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化行填发报单。

二、经济合同(包括视同合同的上级调拨单、上级命令、订货会议的协议。下同),是收、付双方进行交易的依据,也是银行进行监督和维护收、付双方权益的依据。单位必须根据合同办事,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三、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每笔为三十元。起点以下的交易应汇总办理托收,于每月二十五日至月底办理。对新华书店、中国唱片发行公司,由于小额比重大,销售范围广,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四、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划回,分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五、托收

1.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办妥发货手续后,应及时填制托收凭证,写明合同号码,向银行提供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等),以及交易单证办理托收。中转运输的,可凭起运部门签发的发运证件办理托收。

银行查验后,收款单位如需取回发运证件的,银行应在托收凭证商品发运栏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由于下列特殊情况,没有发运证件,亦可办理托收。

①对商业部门一、二、三级采购供应站之间批发与零售(包括基层供销社)之间的物资调拨,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办理托收。

②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收付双方在合同内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货款的,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办理托收。

③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就地转厂加工、配套,收款单位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办理托收。

④收、付双方在合同内订明由收款单位暂代保管商品的,收款单位可凭寄存证向银行办理托收。同时向银行交验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⑤利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发运证件,收款单位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托收。

⑥对外贸易部门进口的商品, 凭国外发来的帐单和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办理托收。

⑦新华书店发运图书,如交验发运证件确有团难时,可由发货店或储运部门在托收凭证或调拨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及运单号码;如采用平件印刷品邮寄,不能取得发运证件的,可由发货店在托收凭证或调拨单上注明“×月×日交邮局寄递,没有发运证件”字样,凭以办理托收。

2.收款单位提交银行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和交易单证的张数,应由收款单位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如发运证件和交易单证的张数较多,应由收款单位装订成册,在封面上写明总金额和托收凭证的号码。

3.对于军品托收,可凭付款单位驻厂军代表在银行预留印鉴签章的结算通知单办理托收。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应由收款单位自行寄给付款单位,如与托收凭证一并交银行寄递的,由单位封妥后,交开户银行装入联行专用信封一并邮寄。没有驻厂军代表的,按一般托收处理。

4.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对托收凭证要认真审查,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天。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受理托收后,对逾期未划回的托收款项,应主动及时地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进行查询。

六、承付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安排资金,及时付款。

付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的承付通知和附件后,应在承付期内进行审查核对。

承付采取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1.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期限为三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例假日均顺延。指星期天及法定假日。下同)。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同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例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单位帐户内付出,按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法,划给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可在承付书上签注意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应于接到通知后,立即办理划款。

付款单位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付款单位如因价格或数量、金额的变动,需要多承付款项时,应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可随同当次托收款划给收款单位(此段规定也适用于验货付款)。2.验货付款

收款单位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戳记。对托收凭证上未注明验货付款,付款单位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以按验货付款办理。

验货承付期限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收、付双方在合同里订明验货期限缩短或延长的,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通知银行并交验提货通知。付款单位收到提货通知,如未及时通知银行,银行仍按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划款。超过规定期限划款的,银行应代收款单位按规定扣收延付赔偿金。七、延期付款

1.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即作延期付款处理,并立即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应付赔偿金一天。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付赔偿金二天。余类推。不论任何单位,均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俟付款单位帐户有款时,银行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 大修理基金后, 按税款、贷款、货款、利润顺序)陆续扣款,连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单位。

银行审查拒付期间,不作付款单位延付处理。

2.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对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应停止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改用信用证或汇兑结算方式。

3.由于银行本身工作差错,造成结算延误,而使企业资金运用受到影响的,由银行按照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对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率计算;对无贷款的单位,按存款利率计算。

八、拒绝付款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前,对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单证发现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2.虽系验单付款的托收款项,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的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3.验货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货物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4.款项已经付过或计算有错误。

拒付时应由付款单位填拒付理由书,引证合同上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须提出商品检验的证明;属于商品数量的问题,须提出付款单位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查验合同。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付,不得将部分拒付提出全部拒付。对于无理拒付货款,经说服无效的,必须强制扣款。属于无理拒付,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次日算起,计收延付赔偿金。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系部分拒付,应将拒付商品清单,随同拒付理由书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采用电报划回托收款项的, 除拒付理由书,拒付商品清单仍需邮寄外,应在划款电报内注明“部拒”;如系全部拒付,应将拒付理由书连同全部交易单证托收凭证等,一并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指定用电报划回的托收款项,不再另发电报。

付款单位延付和拒付货款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应立即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对拒绝付款的商品,必须负责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收款单位扣收全部货款,并从承付期满的次日算起,代收款单位扣收延付赔偿金。但是对鲜、活、易腐的商品,付款单位应积极负责处理。

订货部门对外贸部门发出托收的货款应按时承付。如在承付期间内发现商品质量、规格、数量与进口商品合同、发票不符或错发、错运等情况,不能拒付,应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

九、交易纠纷

由于收、付双方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条件或银行无法判明是非的,付款单位提出拒付而引起的交易纠纷,由收、付双方协商处理。

收、付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货款结算的,应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发生矛盾时,银行按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方交易、直达结算

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其所购商品直接发给它的购货单位的,应分别订立合同。销货单位对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分别附交易单证, 同时提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一份用售货单位名义向批发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帐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应按各自的经济合同分别处理。

十一、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托收

1.销货单位与代理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应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托收合同。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 以销货单位名义, 填制托收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2.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 , 购货单位应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可委托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托收。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托收”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一般拒付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是什么 (二)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是一种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而制定的全面、系统的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原则与内容规定: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明确了支付结算办法的立法目的,强调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基本原则。支付工具与概念界定:规定了支付结算中使用的汇票、支票等票据的基本概念和使用规则。基本要求: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各参与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业务的顺利办理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结算的具体规定:

银行账户管理:详细规定了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等要求,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等类型,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票据交换:要求票据交换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防止欺诈和错误的发生。资金清算:规定了资金清算应确保及时、安全,以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支付结算的合规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是一个全面而详尽的规定,旨在确保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性。如需获取办法的全部内容或最新信息,请访问官方网站或权威新闻渠道查阅最新法规文件。

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结算办法 (三)

第一条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人民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以下简称比尔·劳)》、《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拓展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收款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支付款项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开具票据和填制结算凭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正确填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记录。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