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一)

贡献者回答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合法的,这确保了代位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债务人需拥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这为债权人代位行使提供了可能。此外,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这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需注意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严格限定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确保不会超出其合法权利。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全国法院: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9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 (二)
贡献者回答全国法院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94条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到期且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工程款、货款等金钱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这些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是代位权成立的关键要素。
管辖问题: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互抵抗辩在代位权诉讼中无效。
合同关系的保护: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需注意保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的合同关系不受过度干预。例如,股权转让款分配若违反《公司法》,债权人不能直接代位行使。
互负债务抵销时的处理:
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互负债务抵销时,代位权诉讼的核心是判断债务人是否怠于履行其债权。法院将根据债务人是否消极对待债权来决定次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代位权并非对所有债权都适用,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知识产权,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例如,基金收益未清算时,债权人无权代位要求支付。
债权数额的确认:
债权人需证明主债权和次债权的合法性和确定性。金钱给付的到期债权即可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延长债权履行期时,除非怠于行使,否则不构成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转让对代位权的影响:
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方时,只要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代位权不会受影响。债务人需要证明自己曾积极主张债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重点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旨在平衡各方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不当干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法院在审理代位权纠纷时,会深入审查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确保代位权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债权人代位权由哪些要件构成 (三)
贡献者回答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债权合法且确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是合法存在的,且其金额和存在性已经确定无误。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这是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直接原因。
债权均到期: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已经到期。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行使代位权。
非专属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果债权具有专属性,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三、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诺翊律网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