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经济补偿的基本规定
- 二、经济补偿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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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条赔偿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的重要法规,在规范劳动关系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更是备受关注。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赔偿司法解释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
一、经济补偿的基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核心条款。该条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旨在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经济补偿的特殊规定
除了上述基本规定外,第四十七条还针对特定情况做出了特殊规定。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劳动者月工资过高,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
- 1、劳动合同法46,47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法46,47条的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2条内容如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2条的解释:《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文本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作的专门解释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46条的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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