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3月底,我就将在现在所工作的公司完成整整十年的职业生涯。这十年间,我不仅见证了公司的成长与变迁,也深深融入了这个大家庭,与同事们共同奋斗,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然而,面对即将到期的工作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决定不再续约。关于赔偿事宜,根据公司政策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正在积极沟通,确保我能获得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为这段宝贵的职业旅程画上圆满的句号。
- 1、工作满10年不续约如何赔偿到今年3月底我就在现在所工作的公司工作
- 2、裁员补偿金什么时候发放到员工手中
- 3、2月26日哺乳期到3月8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应该给补偿吗?
- 4、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 5、合同期内被辞退,补偿金按新劳动法还是按旧劳动法算还有30天的代通知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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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续约如何赔偿到今年3月底我就在现在所工作的公司工作 (一)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若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需按照当时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则按照当时的有关条款执行。
2008年之前,原规定适用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情况,此时合同终止并无补偿。然而,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开始生效,规定合同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计算;若工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如果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且发生在2008年之后,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因为您的描述中提到“只能补偿半个月的工资”,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
总的来说,经济补偿的支付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些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裁员补偿金什么时候发放到员工手中 (二)
答十五日内用人单位要把被裁退员工的补偿金和工资等发放到员工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员工的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用人单位和员工要依据法律规定索要和支付补偿金。 一、裁员补偿金什么时候发放到员工手中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应在十五日内办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之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结算工资,并按规定办结离职手续。
二、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三、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一般而言,后者是前者的二倍,但也有例外,两者不可兼得。
1、两者不可兼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两者计算的时长并不一致
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不善为了节流而进行裁员,是公司经营的一种手段,员工被裁退得到一定的补偿金也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员工一定的补偿金是法律对员工的一种收益保障,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一种人文关怀。
2月26日哺乳期到3月8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应该给补偿吗? (三)
答哺乳期在2月26日结束,而劳动合同将于3月8日期满。若劳动者持有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选择不再续签。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支付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确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如果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并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济补偿应从本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本法施行前的情况,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公司应向该劳动者支付1.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劳动者也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四)
答《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规制中,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就需要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之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应该要继续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 《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细化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并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了“双封顶”,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规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对于协商一致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但除了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不封顶之外,其他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管劳动者的收入高低都有最多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的封顶,同时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两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指出,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往往认识不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应当得到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的,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需要赔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实在这里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期内被辞退,补偿金按新劳动法还是按旧劳动法算还有30天的代通知费问题 (五)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
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
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诺翊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