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细则36条 (一)

劳动法实施细则36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国家实行的工时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工作时间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因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以及工艺中断时间。

3. 国家从全年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规定全年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据此推算,每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

4. 用人单位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5. 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

6. 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前提保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二)

1.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实施细则。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实施细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该法。

3.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4.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6.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8.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9.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0.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3.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5.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6.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7.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8.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1.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3.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4.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6.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7.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28.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9.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0.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3.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4.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5.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8.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4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5.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法实施细则 36条 (三)

劳动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四个小时。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休息和休闲时间,以保持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防止了用人单位过度剥削劳动者的现象。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加班、值班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

总之,劳动法实施细则第36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遵守相关规定,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共赢。例如,在安排加班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给予合理的加班补偿。而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对劳动法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解释和说明,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也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共赢。

劳动法有变!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四)

自2023年8月1日起,天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新的准则。一项关键变化是,企业必须在用工之日起的30日内为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包括可能的工伤赔偿、投诉及行政罚款。若未依法缴纳社保,企业将面临失信联合惩戒和法律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

试用期不再是薪资扣减的借口,任何试岗人员一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获得相应报酬。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员工有权要求按正常工资基数的双倍支付工资,且奖金等额外收入应计入计算。合同期满未续签,企业除了支付可能的双倍工资,还需考虑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的变更或期满条件未达成,也将触发经济补偿的支付。

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应得薪酬,且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工作应按比例支付。对于特殊工时制,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并约定具体条款。调岗和解除合同,无论是员工主动还是被动,都必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竞业限制条款仅在合同结束后需要支付补偿,调岗条件则需确保员工待遇不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岗位调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最后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准。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内明确决定是否留用。对于劳动者,如遇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即使在试用期内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据第38条条款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付出相应的代价。详情请参考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政策文档:

2023年劳动法实施细则 (五)

法律主观:最新劳动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 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被视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等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 规定了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例如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要求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法律责任。

- 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支付两倍工资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 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规定。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2023年劳动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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