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要介绍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要介绍

最佳答案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旨在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她们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性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确保她们的健康。这一法规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但具体条款根据各国国情和体质差异有所不同。例如,产假时间各国差异显著,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的产假可达到52周,而埃塞俄比亚的产假则为45天。 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第619号令,正式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规定于2012年5月7日由新华社全文发布。该规定共16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列举了女职工在孕期、经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限制。

《规定》强调,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解除合同。针对孕期不适,雇主需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调整工作量或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能延长,且需安排休息。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的产假有明确标准:正常分娩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满4个月流产则有42天的假期。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性职工产假天数标准 (二)

最佳答案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女性职工产假天数标准是什么吗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希望大家可以合理的运用起来到身边更多的朋友。

2019年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三)

最佳答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稿)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加班,女职工因更年期可调整岗位,女职工因痛经不能正常上班,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等。法律爱扬为您一一介绍。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自6月12日至7月12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中国安徽网站,点击网站首页下方的“省政府法制办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anghuichris@hotmail.com。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6月12日

重点征求意见的问题:

一、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女职工仍是就业的弱势群体,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三、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女职工孕期待遇进行了细化分解,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对女职工产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五、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六、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七、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经过调研了解到,女性更年期伴随着头昏、失眠、情绪不稳定等症状,直接影响女性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八、《草案征求意见稿》监督主体。为了使《草案征求意见稿》得以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主体。《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岗位工作特点,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招用条件。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岗位工作可能对女职工的职业危害;

(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岗位劳动的,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不安排延长其劳动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五)早期妊娠和怀孕7个月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安排休息1小时;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条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需3个月的,在其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其原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休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休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98天。

第十二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术后1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三)实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假21天。

(四)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假5天。

(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3天。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假5天。

(七)实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第十三条女职工休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费的标准为:4个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孕妇休息室,为女职工哺乳婴儿提供哺乳室。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1至2天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安排。女职工申请休病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特殊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每1至2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投诉的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日起施行。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

正常产假多少天 产假国家规定2019 (四)

最佳答案产假是中国的女职工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正常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国家规定2019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正常产假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待遇:

较好,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二、产假国家规定2019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产假办理

1、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2、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3、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就是正常产假多少天以及产假国家规定2019的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婚假的内容就在誉祥婚礼网,欢迎大家来阅读。

通过上文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相关信息,诺翊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