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没有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一)

合同上没有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口头承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第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要约承诺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概念,要约承诺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特点,中国的要约承诺制度综合了各法系的合理成分,是比较先进的。

现代社会,要约承诺制度仍具有重大意义,但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据此,要约承诺制度也因为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而得到了新的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严重吗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的情况 (二)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是严重的。这通常意味着上市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且情节较为严重。以下是对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情况的详细解析:

一、监管函的出具意味着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直接反映了其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合规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披露重大合同、未按承诺事项履行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对市场和股价的不利影响

监管函的出具往往会对市场信心造成打击,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下降。这种信任度的下降会进一步反映在股价上,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给上市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这也可能引发更多的监管关注和调查,增加上市公司的合规成本和运营风险。

三、出具监管函的具体情况

出具监管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披露重大合同、未按承诺事项履行、新出现持股5%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以及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是严重的,它不仅反映了公司在合规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能对市场信心和股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和持续发展。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没有重大合同违约承诺函,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