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

构成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

优质回答成立事实收养需满足以下要件:1.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需符合法定要求;2. 双方公开承认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互称为父母子女;3.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实际解除;4. 未经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抚养关系认定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从主观上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虽无扶养继子女的必要,但继父母仍愿意扶养的,并且予以其他照顾的,也应认定有扶养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三)

优质回答收养关系的成立的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 2、年满三八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 (五)年满三八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收养的法定成立要件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依法收养需具备特定要求并经登记后生效,方能受法律保护。

1.领养者须具备四项条件:

(1)无生育能力;

(2)拥有抚养及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身体健康,无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龄在三十岁。

2.被领养者须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满足以下条件可被领养:

(1)失去双亲的孤儿;

(2)无法找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3)生父母因经济原因无法抚养的子女。

3.送养者须为以下人员或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因经济原因无法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与送养均需双方自愿,且收养八周岁未成年人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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