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解 (一)

优质回答本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主要涉及取消生育间隔期限制,对再生育条件适当放宽,新增行政处罚条款,修改计生工作及管理机构名称,以及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修订。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更全面、合理地管理人口增长与计划生育,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同时加强对非法行为的惩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再生育条件放宽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同时,对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允许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夫妻,经申请和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此外,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条件也做了放宽,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再生育一胎。这些修订旨在保障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利,同时也考虑了病残儿家庭的实际需求。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草案时,对生二胎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由原来的7条增加到8条,操作性更强。符合以下8种情况的夫妻可以申请生二胎:包括但不限于,经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再婚夫妻中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中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以及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使用虚假计生证明、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万元。对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人员,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变更为“开除”。
修订后的条例还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了修改,将奖励对象从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在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另行规定。同时,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奖励也从按照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调整为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发放计生奖励金的具体办法。
新条例还对严禁生二胎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是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再生育后,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以及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行为等7种情形。凡符合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按超生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合理调整生育政策,强化计划生育管理,保护公民生育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口支撑。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条例内容 (二)
优质回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条例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具体条例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本条例旨在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优生优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明确了对特殊情况的生育政策安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优生优育和人口均衡发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网络建设。强调社会协同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另外还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制度实施要求。
三、详细解释部分重点内容
本条例特别强调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实行依法行政、奖励与社会制约相结合等原则。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注重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性别平等,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监督等。同时,明确了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和公民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加大了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总结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加强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管和奖惩,确保广东省人口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修正)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街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乡(镇)属下的管理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本管理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应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七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八条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区)医院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第九条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统筹安排,并列出名单,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条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在四周年。第十一条夫妻中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女方属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或合同制干部的,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严禁计划外生育。第十五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本行政区的人口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育龄夫妻申请,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及本条例的生育规定,把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具体落实到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与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推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经县(区)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鉴定胎儿性别。第三章节育措施第十七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县(区)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证明不宜上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
优质回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而制定的规定。条例对广东省内公民的计划生育活动进行规范,以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
1. 条例背景: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人口数量庞大,人口结构复杂。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2. 主要内容: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广东省内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包括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其中明确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和责任,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3. 计划生育管理: 条例强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同时,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
4. 社会保障与奖励: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和奖励政策,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节育手术费用报销、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某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
通过这一条例的实施,广东省能够有效地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是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要解释。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诺翊律网希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详解,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