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11)39号公告

国税(2011)39号公告

解读国税(2011)39号公告: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问题的深度剖析

国税(2011)39号公告背景与目的

201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2011)39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旨在明确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特别是针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环节的税务问题。这一公告的发布,不仅规范了税收征管行为,还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导,有效消除了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负担。

公告核心内容解读

国税(2011)39号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意味着,无论企业是出于何种原因持有限售股,只要其转让了这些股份并获得了收入,就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其次,针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转让问题,公告规定:1.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代持限售股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与自有财产出售保持一致。2. 若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这一措施有效防止了企业逃避税务申报和缴纳的行为。3. 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这一规定避免了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实际所有人的税务负担。此外,公告还规定了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税务处理问题:1.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收入也能得到税务处理。2.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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