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这个案例的辩论赛——盗窃罪与诈骗罪。(急~~) (一)

求助:关于这个案例的辩论赛——盗窃罪与诈骗罪。(急~~)

* 其实现在什么罪也不是,要看甲下一步怎么做,如果乙去要钱甲给他了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甲拒不返还就构成侵占罪。 因为甲使用合法的方式占有了本质上他人的钱财,他既不是偷走的也不是虚构事实诈骗的。

既然你们那么辩论了就按你们的来,我的意见:

1、诈骗罪,首先,行为人要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诈骗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在本案中看不出哪里使用两种行为,他就是在用自己的卡去自己的钱而已

2、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而本案银行没有错误认识,当初办卡时候乙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没有被骗者,怎么构成诈骗

也只能是这两条了,这是关键,到时候就这两条就让他们没话说。其实辩护成盗窃比诈骗容易,因为很像是盗窃,这个和以前的许亭案还不同,那个就是盗窃,只是涉嫌侵占。

祝你们成功!

诈骗罪定义以及犯罪构成是什么 (二)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最终行为人或第三方因此获得财产,而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多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欺骗行为,包括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这种欺骗可以是语言、动作或文字,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其次,欺骗行为必须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对于某些行业惯例中的夸大宣传,由于其属于社会可容忍的范围,通常不会被评价为欺骗行为。此外,欺骗行为可以是事实性欺骗,包括行为、身份、能力、自然事实以及主观目的和确信认知等心理事实。

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后,受骗者必须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里的受骗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中的具有处分权限的自然人,不包括严重精神病患者、无处分能力的幼儿或机器等。

对于财产的处分,被骗者必须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且该行为与行骗者的欺骗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骗者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而给予同情处分财产的,可能成立诈骗罪未遂。但对于第三方的财产处分,行为人可能因未获得财物而成立诈骗罪未遂。

关于诈骗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被骗者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目前主流观点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但具体标准存在严格论和缓和论之分。严格论者认为,被骗者必须全面认识所处分的财产内容,而缓和论者则认为,被骗者只需认识到财产的性质和种类即可。

最后,行为人或第三方获得的财产必须是积极财产的增加或消极财产的减少,且必须是财产性利益,而不是劳务本身。同时,被骗者必须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且行为人获得财产的同时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已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也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刑法关于诈骗罪是怎么定义的? (三)

随着现代信息的日益发达,经济力量在上涨的同时很多罪恶也在萌生,诈骗就是其中的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欺骗他人, 刑法 上对这些欺骗他人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定义。 诈骗罪 是这些欺骗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那么刑法关于诈骗罪是怎么定义的呢 (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_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_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_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 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 招摇撞骗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_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 孳息 ,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 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 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根据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 至10万元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数额巨大”的刑事责任(虽然这一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与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但是,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见解,值得肯定——编者说明)。 (三)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_的解释》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 身份证 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2002年4月10日最_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 盗窃 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根据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 证据 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闭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妨害作证罪 追究刑事责任(对 诉讼 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虽有分歧,但多数说认为构成诈骗罪,故该答复是否合理,值得研究——编者说明)。 (六)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根据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不是主犯怎么判 (四)

多人行骗,构成诈骗罪的,属于共同犯罪,不是主犯即是从犯,比主犯判的轻,具体标准根据本人的犯罪情节决定。

诈骗罪非主犯判刑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诈骗罪如何认定不是主犯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第五,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二、针对如何认定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诈骗罪累犯如何认定

累犯认定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累犯,一种是特别累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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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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