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如果有一天,你突然接到贷款机构的催款电话,告知你有一笔贷款需要偿还,而你对此毫不知情,经过一番追查,才发现原来是有人冒用了你的身份证成功申请了贷款。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困境,你可能会感到手足无措,甚至焦虑不安。但请不要慌张,重要的是要迅速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网络诈骗、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进行贷款成功,要自己偿还,怎么办? (一)

网络诈骗、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进行贷款成功,要自己偿还,怎么办?

优质回答“伟嘉安捷贷款专家”为您解答:

都知道贷款是需要身份证的,很多拿别人身份证贷款的朋友,造成了无数的问题,严重的还有打官司,那身份证被他人盗用贷款怎么办伟嘉安捷就告诉大家:这类情况应该如何应对。

1、若是个人身份证被盗用进而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当事人在有充分根据的前提下,可提出上诉,由法院裁定。法院最终裁定当事人确实是属于身份证被盗用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最终可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被消除。

2、若当事人没合理的根据证明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是身份证被盗用而产生的,那么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需要还清欠款,同时,若想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就只能用新的信用记录来覆盖原来的信用记录。

3、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最长时间为五年。当事人在欠款之日后五年时间内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五年以后,即可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如果必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再次提醒,当大家发现自己身份证被盗用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假药案该如何定罪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11人获刑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

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称“特罗凯”)、

“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共计350余万元;被告人张旭销售金额共计590余万元;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共计430万余元;被告人柳杨销售金额共计340余万元;被告人张歌萌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

被告人喻甦销售金额共计210余万元;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唐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李振岳销售金额共计130余万元;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被告人林翔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

被告人王蜂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马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马毛毛明知被告人马前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仍然帮助被告人马前运送、销售;被告人曹旋昌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5名民警7次帮高利贷追债获刑,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三)

优质回答5名民警7次帮高利贷追债,他们的行为是知法犯法,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一、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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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2016年间,5名民警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7次帮助潘氏父子追债。那时,江西上饶广丰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少波负责经侦工作,蒋书岳、吴大兴、邵继球、徐章裕等人都为其下属,他们几人均借用了国家公权力帮助潘氏父子追债。

2012年,潘氏父子到广丰经侦大队报案,控告他人以银行转贷的名义诈骗其现金15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借条作为证据。

当值的警察邵继球认为该案件属于民间借贷,并非合同诈骗,并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立案要求。但是,为帮助潘氏父子催债,在分局原副局长张少波的授意下,邵继球还是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立案侦查。

之后,潘氏父子向所有参与该起案件的相关人员都进行了送礼,这些礼品不但有香烟还有白酒。

为了拉近双方关系,潘氏父子同意上饶广丰公安分局原副局长张少波的妻子以3.5分的利息向潘氏父子的账户贷款380万元,截止案发时为止,张少波的妻子共收利息98.8万元。

除了张少波的妻子外,蒋书岳、吴大兴、邵继球、徐章裕的家属也参与到了这个荒唐的“借贷”中。

有了这层关系后,潘氏父子更在当地恣无忌惮、作恶多端,分多次向蒋书岳进行行贿,并多次利用蒋书岳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私权牟利。

二、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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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蒋书岳及其下属都犯了徇私枉法罪,蒋书岳由于收受贿赂还犯了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不以情节严重为条件,只要既遂本罪就可以成立。

在情节严重上,只要是造成冤假错案、包庇首要犯罪分子、包庇多名犯罪分子就可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加重情节。

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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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5名民警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决如下:

因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蒋书岳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因徇私枉法,张少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徇私枉法,吴大兴被判入狱十个月。

邵继球、徐章裕因徇私枉法情节轻微,不受刑事处罚。

我哥骗别人钱跟别人说转给我啦我怎么办 (四)

优质回答如果确不知情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知情,不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辩解,还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说、证人如何证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是否知情包括确实知情和应当知情。如果属于应当知情,同样构成共共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犯罪者犯有欺诈罪。从形式上讲,欺诈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虚构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事实。从本质上讲,这两种行为都会使受害者

陷入错误的理解。

其次,欺诈使对方产生了错误的理解。对另一方的错误理解是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即使对方当事人有一定的判断错误,也不会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第三,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认识错误后进行财产处理。

最后,受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取得财产,使受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除上述情况外,将银行卡借给他人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1.出租、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

,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能由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因此,贷款银行

账户是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没收贷款账户的违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追究贷款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2.出借银行卡可能导致贷款人成为共同被告,并影响信用调查。如果将银行账户借给他人,则可能导致贷款人成为共同被告。此外,最高法院

有一个指导性案例。在私人借贷纠纷中,被告a向银行账户借贷,实际借款人B被责令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即时贷款人最终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时间、费用等),根据判决书

披露制度,判决书将予以公开,并影响个人征信

记录。

3.它可能涉嫌“帮助信托犯罪”。“帮助信托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的一项罪行。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

,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的,独立定罪。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网络诈骗、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进行贷款成功,要自己偿还,怎么办?,诺翊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