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法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有效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细则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具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工资。同时,政府加强监管,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 (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

贡献者回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欠薪处理等具体内容。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其次,实施细则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周期,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考核周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欠薪的处理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支付、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周期、标准等,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可能出现的欠薪情况提供资金保障。

3.欠薪处理机制:明确欠薪的处理流程,包括投诉、调查、处理和追偿等环节。

4.法律责任: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细则旨在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和法律责任,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XX条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

贡献者回答《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

制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其中,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权利: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农民工也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政府责任: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治理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支付条例30条解读 (四)

贡献者回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

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

签订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常看工地维权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单位要知晓

资金安排不足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农民工工资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四、法律责任和后果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将面临:1、罚款;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被联合限制;3、向社会公布,向媒体公开曝光;4、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将面临:1、罚款;2、被有关部门约谈,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3、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投诉事项告知

举报投诉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被投诉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2、被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用工记录、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等);

5、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欠条或结算单(须加盖公章)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

6、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联系电话等(适用于建筑工地农民工);

7、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8、其他证据材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8、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其他情形。

举报投诉维权热线:

屈原管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730-5723208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工资支付条例,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