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集资房与福利房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常被公众混淆。全额集资房是指由单位或组织发起,员工按照房屋建造成本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这种方式虽然带有一定的集体性质和优惠政策,但其本质仍属于员工自费购房的一种形式。相比之下,福利房则是单位直接分配给员工,员工无需出资或仅需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费用即可获得的住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全额集资房并不能等同于福利房。
- 1、全额集资房是福利房吗
- 2、集资房是否属于福利房
- 3、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一样吗
- 4、单位的集资房可以买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全额集资房是福利房吗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但是后来很多开发商或和企业打着集资的名义到处圈地,导致很多产权很乱,现在国家已明令禁止集资房子交易。所以全额集资房应该不算福利分房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集资房是否属于福利房 (二)
贡献者回答集资房是否属于福利房,说明如下:
集资房不属于福利房。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但是后来很多开发商或和企业打着集资的名义到处圈地,导致很多产权很乱,现在国家已明令禁止集资房子交易。所以全额集资房应该不算福利分房的。
相关说明:
单位集资建房需注意的事项:
1、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2、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3、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一样吗 (三)
贡献者回答单位集资建房与福利分房在性质和实施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对象严格限定于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建房项目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严禁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亦不得参与此类活动。此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仅限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而福利分房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有产物,它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一种住房福利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作为有价值的商品,需通过货币购买和交换来获取。但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剩余价值被国家统一收归国有,国家再利用这部分收入的一部分来建设住房,并按一定标准如级别、工龄、年龄等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因此,居住者实际支付的房租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这种分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福利分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形式,仍在部分城市中得以实施,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这两种住房分配方式虽各有特点,但都体现了国家对居民住房问题的关注与扶持。
单位的集资房可以买吗 (四)
贡献者回答单位的集资房能否购买,关键在于是否满五年取得了完全产权。集资房具有福利房性质,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有。取得完整产权后,集资房转变为商品房,归个人所有,能够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指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特殊情况允许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达到五年后,房主可选择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或政府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回购。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被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规定。此类集资房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集资合作建房。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