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导语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文将围绕该通知,详细介绍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知识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应用这一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该制度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类型

按照《劳动法》及劳动部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条件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老员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长度受到严格限制。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生效时间,若未规定,则当事人签字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则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此外,若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订手续。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的职工、已办理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以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患有精神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病情安排适当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若病情严重不能控制,则应送医院治疗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这些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制度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赔偿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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