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程序保障
- 二、明确终局裁决范围,提高仲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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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裁审衔接21条意见

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变的当下,劳动争议的高效、公正解决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环节。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即劳动争议裁审衔接21条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流程,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程序保障
调解协议仲裁审查与司法确认并行
根据21条意见,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仅可以申请仲裁审查,还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一规定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双重保障。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将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司法确认则赋予了调解协议直接的司法执行力,减少了后续诉讼的可能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特定情形下直接诉讼的例外规定
虽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21条意见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调解协议经仲裁审查不予受理或不予制作调解书时,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条件包括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给付义务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确保其在调解失败时能迅速获得司法救济。
二、明确终局裁决范围,提高仲裁效率
终局裁决的适用标准
21条意见对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案件往往事实清楚、争议金额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诺翊律网希望劳动争议裁审衔接21条意见,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