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秦大海律师:船员在船上工作发生工伤,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吗?
- 2、合同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有哪些,是怎样的?
- 3、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 4、怎样在合同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合同债务纠纷怎么举证?
- 5、秦大海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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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海律师:船员在船上工作发生工伤,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吗? (一)

优质回答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对于船员工伤事故,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呢?还是适用普通劳动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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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在某轮船上从事机工工作。2018年11月王某在船上工作时从两米高处跌落摔伤、住院治疗,王某向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向海事法院起诉?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不涉及上船服务,与船舶优先权无关,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秦大海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大海律师执业25年,擅长公司、股权、投资合作、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业务。
合同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有哪些,是怎样的? (二)
优质回答合同无处不在,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适时了解最新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知识保障我们的权益,那么合同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有哪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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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有哪些,是怎样的?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穆新伟律师解答: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1、当事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3、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穆新伟律师解析:
无论任何诉讼,证据都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因此,要尽量多地取得对方的证据,同时使对方尽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证据。在合同履行时,我方应当保留的对方证据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收据、收付款凭证、收货发货单证、违约的证据、身份信息等一切证明合同履行过程的资料。而我方要尽量少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函,包括传真、电子邮件,也要在纠纷发生后避免电话录音。
在合同未到双方签字盖章时,尽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盖章的过程性文件交与对方,也不要将我方盖好章而对方未盖章的合同文本交与对方自行盖章,最好由我方人员自已拿到对方单位盖好章后返回一份。否则,对方拿到我方盖章的合同后,可以迟迟不盖章,但又可随时盖章,我方将会很被动。
合伙人律师,硕士研究生,十余年办案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及非诉类法律事务见长。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三)
优质回答在生活中,我们在乘坐客车时,客车一般提供开空调等服务。那么,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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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吴亚玲律师解答:
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该承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如果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的,就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该行为就构成违约。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空调车应该开空调而不开空调的,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吴亚玲律师解析: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一方合同违约往往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甚至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中义务是合同履行义务,而合同履行义务,不仅包括主义务、从义务,也包括附随义务,违反这三种义务,均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所谓从义务, 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比如,乘坐火车,过站提醒是从义务,到站提醒是主义务,提供茶水是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一般交易关联,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如《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很多,合同在不同的阶段其具体内容不同,比如:(1)使用方法告知义务,比如,买药、买物品时相对方对使用方法的告知行为;(2)瑕疵告知义务,比如,瑕疵商品在出售时的说明行为;(3)照顾义务;(4)保密义务等等。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吴亚玲律师,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市江汉区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代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主要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和侵权纠纷,所办案件在武汉晚报、长江日报、凤凰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怎样在合同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合同债务纠纷怎么举证? (四)
优质回答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就是卖方和买方两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的,需要当事人积极地解决纠纷。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纠纷的,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那么怎样在合同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合同债务纠纷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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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合同债务纠纷案件中举证,合同债务纠纷怎么举证?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穆新伟律师解答:
1、提供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自然人的身份证。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第三人的证言。
3、提供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穆新伟律师解析:
债务纠纷诉讼举证时的注意问题: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合伙人律师,硕士研究生,十余年办案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以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及非诉类法律事务见长。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秦大海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五)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上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进行流转,出让需要相对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划拨要求行政机关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以出让的方式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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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秦大海律师解答: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即使是最高院也作出过相反的裁判,在此进行观点展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包含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因此应当属于民事诉讼。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秦大海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不同的认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认定为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起诉时效,如果认定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属于期间问题,两者虽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两者性质不同、期间变化不同、起算时间不同、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秦大海律师执业25年,擅长公司、股权、投资合作、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业务。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诺翊律网关于武汉合同律师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