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

### 斡旋受贿罪:权力寻租的暗流#### 简介(约200字)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严重侵蚀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一罪行不仅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还通过间接手段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形成了隐蔽而复杂的权钱交易网络。本文将深入探讨斡旋受贿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典型案例,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罪行的认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一、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约250字)

构成要件

主体特征

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体特征明确了罪行的实施者范围,即必须是拥有一定职权或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方面,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一行为特征强调了权钱交易的间接性和非直接性,即行为人本身并不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上,斡旋受贿罪的行为人明知所谋利益具有不正当性,仍然故意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该利益,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财物。这种故意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漠视和对法律的践踏。

#### 二、斡旋受贿罪的典型案例(约250字)

典型案例

以甲某斡旋受贿案为例,甲某作为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利用自己在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和地位,以及与A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的关系,承诺为B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乙某协调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事宜。尽管甲某并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他收受了乙某送予的30万元现金。这一行为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因为甲某明知乙某请托的事项属于不正当利益,仍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该利益,并收受了财物。

#### 三、斡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理(约200字)

司法认定与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范围、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请托事项的性质以及财物的收受情况等因素。对于构成斡旋受贿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斡旋受贿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这一罪行的认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

#### 四、斡旋受贿罪的防治策略(约200字)

防治策略

为了有效防治斡旋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斡旋受贿罪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遏制斡旋受贿罪的蔓延势头,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 总结斡旋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深入探讨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司法认定与处理以及防治策略,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认识这一罪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让我们共同携手努力,为构建一个廉洁、公正、法治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诺翊律网希望斡旋受贿罪,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