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与纠纷的区别

盗窃与纠纷的区别

盗窃与纠纷:本质区别与社会影响的深度剖析

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盗窃与纠纷作为两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时常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盗窃,作为一种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直接触及法律的底线;而纠纷,则多指双方或多方因利益、权利、责任等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其性质与处理方式与盗窃截然不同。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盗窃与纠纷的本质区别,并分析它们各自带来的社会影响,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晰的认识框架。

一、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异

盗窃,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明确的犯罪行为,它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通过秘密或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还破坏了社会的安全感与信任基础。相比之下,纠纷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争议状态,它涉及的是合同违约、侵权责任、邻里关系等多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纠纷双方往往存在某种先前的法律联系或约定,争议的核心在于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及执行,而非单方面的非法占有。

二、处理机制的显著不同

在处理机制上,盗窃与纠纷也展现出了巨大的差异。对于盗窃案件,司法机关会依据

打击盗窃机动车需要哪些必要的证据? (一)

盗窃案件证据标准研究 目次: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 (五)书证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材料 (九)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案例说明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盗窃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主要包括三和表现形式。 (1)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 (2)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例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只要行为人启动开关,有价物质开始消耗,所有人的损失就立即产生,盗窃行为即告完成。多次盗用,累计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窃罪,这种盗窃行为所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偷接他人的电话线路,利用他人的电话码号,偷打电话;2)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进行非法并机;3)明知自己使用的电话盗接他人电话线路,或者移动电话是非法并机的伪机,而继续使用。 4、犯罪客体方面 必须证明: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对象一般是动产,即可以移动位置到行为人手中的财物,包括不动产上可移动之部分。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 不仅指有体物, 而且包括无体物, 如电力、 煤气、天然气等,这些无体物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盗用无体物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与盗窃有体物没有本质区别。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查明犯罪嫌疑人盗窃是否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4、查明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二、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主体:基本情况; 2、主观方面:讯问犯罪人的动机、目的及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人物等; 3、客观方面: (1)盗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盗窃的手段、方式、方法。 (3)盗窃的次数。 (4)盗窃涉案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5)赃物的运输、转移、销赃及持有、使用。 (6)赃款的分配。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发现失窃的经过,被盗丢失的证明; 2、失窃物品的特征; 3、失窃物品的来源、价值; 4、失窃前后的异常现象。 (三)证人证言 1、失窃前异常现象; 2、发案时所闻所见; 3、失窃物品的有关情况; 4、窝藏、收购赃物、转移赃物者所作的证言。 (四)物证 1、起获的赃物、赃款,如货币、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转移运输赃物的交通工具; 3、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丢弃物, 如手套、 火柴等。 (五)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共犯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明、学生证、工作证、军人身份证明、有关年龄的证人证言等; 2、被害人购买物品之原始发票; 3、犯罪嫌疑人销赃时对方货物入库单、货款结算单、磅码单等; 4、犯罪嫌疑人分赃时算帐清单; 5、搜查、扣押物品清单; 6、失窃物品的清单; 7、记录盗窃犯罪“ 成果 ”的日记 (本)、 相关的书信。 (六)勘验、检查笔录 1、案发现场图; 2、作案工具的痕迹检验:指纹; 3、作案现场的痕迹检验:足迹、血迹、衣物、车轮、泥土等; 4、现场照片; 5、指认犯罪现场的笔录; 6、被盗实物及照片; (七)鉴定结论 1、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其所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2、指纹鉴定、足迹鉴定; 3、撬痕、压痕、踩痕、踏痕等痕迹的鉴定; 4、现场遗留物、脱落物鉴定等等。 (八)其他材料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3、如有犯罪前科, 应调取前科判决书、 释放证明书等。 (九)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检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应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2、所有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加盖印章,并就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3、简单案件按证据类别排列证据顺序 , 复杂案件按犯罪事实排列证据, 即一事一证, 便于审查、 认定及答辩。 三、案例说明 下面以李某盗窃案为例,具体说明盗窃案件的证明对象和证据要求。

值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二)

值班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1、值班费和加班费的概念不同: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企业因为劳动者加班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为加班费。

值班,通常是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防火、防盗或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企业因为劳动者值班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为值班费。

2、支付待遇的依据不同:

加班费的计算是《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而对于值班的待遇支付法律并未刚性规定,一般根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谁能给我一个比较全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样本 (三)

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 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经办人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租房合同出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租房合同承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证件号码: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 月 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浦字第

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 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

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 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抬 头: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代身份证丢失用挂失吗、时间长了不用挂失可以吗 (四)

身份证丢失不用挂失。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中指出: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什么是共同犯罪? (五)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诺翊律网关于存在经济纠纷盗窃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