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型居住证制度背景
- 二、新型居住证申领条件
- 三、新型居住证申领流程
- 四、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意义
- 五、全文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新型居住证制度杭州

一、新型居住证制度背景
居住证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城市管理的细化,杭州市对居住证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推出了新型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服务和管理流动人口,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使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和全面的公共服务。
制度适用范围
新型居住证制度主要针对在杭州市市区(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等九个区域)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覆盖了广大打工者,也惠及了来杭求学、创业的人员。
二、新型居住证申领条件
合法稳定就业
申请人需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6个月。这一条件确保了申请人在杭就业的稳定性。
合法稳定住所
申请人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自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备案证明等。这一条件确保了申请人在杭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连续就读
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满1年的学生,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也可申领居住证。这一条件保障了来杭求学人员的权益。
三、新型居住证申领流程
线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渠道,在线自助办理电子居住证申领、签注等业务。这一过程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线下办理
对于无法使用智能手机申领电子证照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证窗口办理居住证申领、签注业务。这一流程确保了各类群体都能顺利申领居住证。
四、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意义
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不仅为杭州市的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便捷、全面的公共服务,还提升了城市治理水平和社会管理效能。同时,这一制度也促进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这一制度,杭州市正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
五、全文总结
杭州市的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举措。它不仅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还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公共服务。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城市治理水平,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化,杭州市将继续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 1、杭州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 杭州居住证有效期有多长?
- 2、浙江省户籍改革办法
- 3、杭州人才居住证和普通居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 4、现在办理杭州居住证需要些什么条件
- 5、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新型居住证制度杭州的相关问答
杭州居住证有效期是多久 杭州居住证有效期有多长? (一)
贡献者回答1、居住证的概述
居住证是指在外地非户籍人员的暂住证明。杭州市于2016年起实行居住证制度。根据《浙江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5年。
2、居住证有效期的划分标准
根据居住证《审批指南》要求,居住证的有效期划分标准如下:
居住期限满1年,但未满2年的,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期限满2年,但未满3年的,居住证有效期为2年;
居住期限满3年,但未满4年的,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
居住期限满4年,但未满5年的,居住证有效期为4年;
居住期限满5年的,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
3、居住证续签的流程
居住证到期后需要进行续签操作,否则将会失效。续签流程如下:
申请人需在居住证到期日前30日内携带本人原居住证、居民身份证、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以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住地派出所窗口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可以选择网上预约,在预约的时间内前往公安机关现场确认身份证明并录入信息;
审核通过后需在约定时间内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换发居住证手续。
4、居住证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
在有效期内需及时申请续签,逾期悬挂居住证将面临处罚;
居住证应该保存好并适时更新,因为居住证是非常重要的身份证明,办理很多手续时会用到。
浙江省户籍改革办法 (二)
贡献者回答浙江省的户籍改革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取消以户籍地登记户口制度,改为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制度的深化:
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流动时,享受公共服务以及转移接续更加便利。
居住落户在杭州市城区经常居住,符合杭州市积分落户条件的,可以在杭州市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落户限制的放宽:
对于杭州市城区,取消落户名额限制,精简积分项目,确保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分数占积分的主要比例。
在其他城镇地区,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办理手续。
人才落户政策的优化:
县级及职能部门确定符合本地需要的人才范围,为人才落户地址提供更多的选择。
放宽投靠落户条件,扩大亲属投靠对象范围。
公共服务提升:
全省域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
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这些改革办法旨在推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速新型城镇化进程,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杭州人才居住证和普通居住证的区别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这里列举两者的三点区别:
一、申领条件的区别
(一)普通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二)人才居住证:
1、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当年度《杭州市紧缺人才目录》中专业;
3、持有技师(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符合我市当年紧缺职业(工种)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
4、个人在杭投资50万元的经营者;
5、持有《外国专家证》;
6、持有《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
二、办理材料的区别
(一)普通居住证: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原件1份,免冠近照2张;
2、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1份;
4、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原件1份;
5、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原件1份;
(二)人才居住证
1、《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学位证书
4、身份证
5、一寸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
6、在本市主城区的居住证明(购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及业主房产证复印件、单位出示住所证明及住所房产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理依据的区别
(一)普通居住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二)人才居住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
现在办理杭州居住证需要些什么条件 (四)
贡献者回答具体需要条件如下:
在市区连续缴纳满1年(不含1月中断缴费或补缴)的社保凭证。
根据不同就业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满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
满1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相应年度报告和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证明。
满1年的《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
满1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或证件。
满1年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或《杭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及《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五)
贡献者回答是的,杭州居住证申领需要满足连续居住半年的条件。流动人口在杭州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受理点申领《居住证》。
根据《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以公安机关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当事人应及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续签,如果当事人逾期没有去办理续签,那么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便中止了,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了续签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随即恢复,从恢复时起开始计算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凭合同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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