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争议的热点话题--有争议的刑法话题

刑法中争议的热点话题--有争议的刑法话题

### 刑法中争议的热点话题深度剖析

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石,其每一项规定都承载着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深刻的法律思考。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因其直接关联到公民的自由与权益,而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本文将围绕

有争议的刑法话题

展开深入探讨,旨在揭示这些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社会价值。####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并罚争议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中的附加刑,其执行与并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当主刑执行完毕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如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不应将剥夺政治权利与新罪或漏罪进行数罪并罚。这一观点主要基于“刑罚执行完毕”应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的解释,认为附加刑的执行不应影响主刑的既判力。然而,另一方面,也有观点主张,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将剥夺政治权利与新罪或漏罪进行并罚,以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和刑罚的完整性。这一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以及附加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新型犯罪形态的刑法适用困境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犯罪形态层出不穷,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利用深度伪造技术(Deepfake)实施诈骗,此类犯罪不仅手段隐蔽,而且影响恶劣,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然而,在刑法适用上,如何准确界定此类犯罪的行为性质、犯罪构成以及量刑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此外,非法爬取公开数据、生成式AI内容传播虚假信息、利用AI伪造证人证言等新型犯罪形态,也引发了刑法适用上的广泛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关乎刑法的准确适用,更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伦理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刑民交叉热点问题的处理规则

刑法与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其交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例如,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就是一个典型的刑民交叉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责任主体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时,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成为一大难题。此外,企业合规不起诉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范围、催收非法债务罪如何平衡民间借贷与扫黑除恶等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这些争议不仅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勇气,更关乎社会治理的公平与效率。####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考量与司法把握

刑法修正案作为完善刑法体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其立法考量与司法把握一直备受关注。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惩处的立法考量,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这一修正案的出台,旨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回应“国进民退”争议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行贿罪增设“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标准,如何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与严格执法,成为一大挑战。综上所述,刑法中的争议热点话题涉及多个方面,既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并罚、新型犯罪形态的刑法适用困境等具体法律问题,也包括刑民交叉热点问题的处理规则、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考量与司法把握等宏观法律议题。这些争议不仅关乎刑法的准确适用与严格执法,更涉及到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以及社会治理公平与效率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以开放的心态、严谨的态度和创新的思维,不断探索和完善刑法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

挂靠经营是否构成虚开?税局《答复》再谈虚开判定标准 (一)

挂靠经营与虚开之间的界限,一直是财税领域内的热点话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的39号公告以及官方解读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挂靠开票行为不属于虚开,这一观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5]58号文件的肯定。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判定是否构成“挂靠”,以及如何把握虚开的判定标准,仍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领域。近期,浙江省税务局在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的公开答复中再次深入探讨了挂靠经营、虚开认定要件等社会关注问题,这一答复在一定程度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产生了共鸣。

浙江省税务局在答复中强调,“挂靠≠虚开”,并从主客观角度区分了行政违法与犯罪。答复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等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在理解这一答复时,我们需要关注两点。首先,税务机关对于“挂靠”关系的成立没有施以过分严格的要求,即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合同、协议作为判断挂靠关系的唯一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定义,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经营,而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借用。其次,对于确属虚开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审查定性时,主要以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这一观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文件规定相契合,再次明确虚开犯罪并非简单的行为犯。

在考察虚开入刑的历史变迁后,我们能清晰地看到立法意图的变化。上个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启动之初,由于国家税收征管手段的局限,虚开行为大量涌现,给国家财政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税制改革几乎无法推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并在1997年通过《修正案(八)》写入《刑法》。在这一阶段,全国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均严厉打击虚开行为,重惩虚开犯罪。然而,随着国家“金税工程”的展开,监管水平提升,过往一些虚开手段难以奏效,虚开犯罪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与此同时,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出于各种目的的虚开行为,既有典型虚开情形,也有为了非骗税目的而虚开的情形。后者这类案件往往动辄涉及上千万、上亿元的税款,但社会危害性不同于典型的虚开情形。如果仅以虚开行为作为判断标准,会导致严重的不合法罪刑相当原则问题,从而产生司法实践的分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答复》中指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文件和案例中反复重申这一观点,明确了判定虚开犯罪应当以主观上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仅以虚开行为认定构罪的方法与当下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征管水平不符,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处理虚开案件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是认定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及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浙江省税务局在答复中提到,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对于在税务机关查处前已自行补缴税款的行为,一般会根据情况采取从轻处罚。然而,当案件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和涉嫌犯罪标准时,仍需按涉嫌虚开发票罪进行移送。答复中提到的“补缴不究”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修改刑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

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挂靠经营模式也衍生出了新的形式,如平台式挂靠、嵌套式挂靠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充分说明行为符合民法挂靠特征的同时,主张行为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且交易各方均依法纳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虚开犯罪的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有情的例子 (二)

案例:

1、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上的五名男子在“毛胡子”事件中,挑衅并捉弄了两名年轻女子。这两个女孩吓坏了,躲在“毛茸茸的大摊子”里。

摊主戴鸿福(绰号“毛胡子”)指责下列男子不想被殴打,造成头部受伤。17岁的小飞被一把刀刺死,他愤怒地用啤酒瓶砸碎了头。

2010年8月6日,《扬子晚报》在其焦点版上报道了这一事件。文章指出,“毛胡子”的行为不被认为是一种勇敢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毛胡子”的命运引起了全国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昨天上午,就在案件宣判后,一些网友在镇江贴出了“毛胡子”对当地“人民话题”的判断,整个帖子是“三拖四拖”,但这四个字再次引起镇江网友的强烈反响。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晚,已有近10000名网民浏览和发布。

很多网友认为该判决“可以接受”,并对此表示赞赏。网友“乐道”直截了当地说:“判决合理公正!”网友“红枫男”理性地说,“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判断,让勇敢、正直的人感觉更好!”

2、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杨凤深因非法制造爆炸品用于烟花表演被法院定罪。杨凤深及其家人拒绝接受判决。他们认为烟花是为了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造的,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他们没有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12月29日,第二审宣判杨凤深非法制造炸药罪,免予刑事处罚。当法律束缚杨凤深的老年人时,安全与民俗的矛盾已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很多人说,尽管杨凤深免予刑事处罚,但他的定罪本身是荒谬的。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判决是正当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杨凤深的“梨花瓶”火药已达到非法制造炸药的“定罪门槛”。

但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有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轻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按照不同的情节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此,第二审对杨凤深的判决事实上是合理的,是无可辩驳的。此外,在杨风深之前,浙江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毒品木偶戏”的继承人涉嫌因“非法制造炸药罪”被拘留。当时,地方法院为“毒品木偶戏”在法律监督下理性继承文化提供了一条道路。

相反,石家庄法院的审理虽然合理合法,但并没有从以往的案件中有效地吸取教训,也没有充分考虑文化和人文情感的特殊性。

名言

信念是由欲望产生的,因为愿意相信会相信,希望会相信,有一种兴趣会相信。--斯特林堡

未来是光明和美丽的。热爱它,向着它前进,为它工作,欢迎它,并尽可能使它成为现实。--谢尼舍夫斯基

把烦恼当作脸上的灰尘,衣服上的灰尘,不惊慌,随时洗脸,永远保持清洁,这不是智慧和快乐吗?对生活的追求,情感的碰撞,进取的热情,可以藏而不穷,可以静而不轻。--余秋雨

人赞美我,却不加痕迹;人们伤害我,却不减一分钱。--佐久间象山

如果这是一朵玫瑰,它将永远开花。--歌德

游戏版号阴影下的非法经营罪 (三)

游戏行业中的无版号运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行业内的热点话题。游戏版号的稀缺性和高昂成本,促使部分游戏公司采取无版号、套版号等方式上线运营游戏。这种行为虽然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但更深层的问题是,无版号游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犯罪风险?近年来,随着“广东茂名”版号刑事案件的曝光,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广东茂名”的无版号刑事案件中,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上百款手机网络游戏均无出版物号,且大多数游戏套用其他游戏的版号上线。茂名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无版号游戏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抓获了林某斌为首的犯罪集团,并冻结了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人民币。然而,这一事件引发了对无版号运营游戏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版号游戏确实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络游戏在上网出版前需申请并获得审批,《出版管理条例》中也提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业务的行为应依法取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定义要求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并扰乱市场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争议。首先,游戏版号的依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存在疑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是否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要求存在争议。其次,无版号游戏是否一定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达到惩治目的,也是讨论焦点。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被严格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未经版号的游戏运营行为归为非法经营罪。案例分析表明,如在烟雨红尘非法经营罪案中,法院认为网站作为经营性网站获取收益,但依据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效力层级不足,故未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样,在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认为行为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但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实践中,对于无版号运营游戏,监管部门通常采取责令下架游戏并处以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方式。这样的处罚足以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没有必要将问题上升到刑罚层面。因此,无版号运营游戏的行为,一般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而言,虽然无版号运营游戏存在行政处罚风险,但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应更多地考虑行政处罚的手段,避免滥用刑法手段对游戏行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希望非法经营罪的阴影能够早日消散于游戏行业,为游戏产业创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环境。

法律课程推荐理由都有哪些? (四)

推荐法律课程的理由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推荐理由:

1. 实用性

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无论是签订合同、租房、消费维权,还是处理家庭事务(如婚姻、继承),法律课程都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职业发展:无论你从事什么行业,法律知识都能为你的职业发展提供帮助,尤其是在企业管理、人力资源、金融等领域,法律知识尤为重要。

2. 提升法律意识

自我保护:学习法律可以帮助你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或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责任感:了解法律能够让你更好地理解社会规则,增强社会责任感,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3. 系统性学习

全面了解法律体系:法律课程通常涵盖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多个领域你系统性地了解法律体系,形成完整的法律思维。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分析,法律课程能够帮助你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升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思维训练

逻辑思维与批判性思维:法律课程强调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能够有效提升你的逻辑思维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多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学习法律能够帮助你从不同角度看待问题,培养全面思考的能力。

5. 社会热点问题

与时俱进:法律课程通常会涉及社会热点问题,如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你了解当前社会中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政策解读:通过学习法律,你能够更好地理解国家政策的制定背景和实施效果,增强对社会发展的洞察力。

6. 跨学科融合

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法律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学习法律可以帮助你从跨学科的角度理解复杂的社会问题。

全球化视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和跨国法律问题日益重要,法律课程可以帮助你了解国际规则,提升全球化视野。

7. 职业选择与拓展

法律职业路径:如果你对法律职业感兴趣,法律课程是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基础。即使不从事法律职业,法律知识也能为你在其他领域(如企业管理、咨询、金融等)提供竞争优势。

职业转型:如果你希望从其他领域转型到法律相关领域,法律课程能够为你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职业资格。

8. 个人兴趣与成长

对法律的兴趣:如果你对社会公正、权利保护等话题感兴趣,法律课程能够满足你的求知欲你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观。

个人成长:学习法律能够提升你的综合素质,增强自信心和沟通能力你在生活和工作中更加从容应对各种挑战。

9. 社会影响力

推动社会进步:通过学习法律,你可以更好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你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10. 国际视野与跨文化交流

比较法研究:法律课程通常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你了解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法律实践。

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法律课程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总之,法律课程不仅能够帮助你掌握实用的法律知识,还能够提升你的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以及职业竞争力,是一门兼具实用性和理论深度的学科。

高考做弊是违法还是犯罪 (五)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高考作弊的新闻屡见不鲜,关于高考作弊的话题每年都会变成热点。那么,高考做弊是违法还是犯罪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高考做弊是违法还是犯罪

高考做弊既是违法也是犯罪,可能涉及的违法罪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高考舞弊案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1、组织替考者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组织替考人帮助“枪手”伪造或者变造他人身份证,以达到替考的目的,同时,利用通过收买监考员的方式,让监考员为替考提供方便,那么,组织者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伪造、变迁居民身份证罪,另一个是行贿罪。但是,依据现行刑法,对于组织替考这种行为本身能否定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2、涉事公务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

国家**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教授认为,涉事公务人员可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失职人员,比如监督、检查不到位,事件处置不到位等,就会被问责,但如果失职严重就可能构成渎职罪。第二类是对于故意参与其中,谋取利益的公务人员,则直接构成刑事犯罪。第三类是子女参与替考舞弊的公务人员,也会构成刑事犯罪。从法律上看,他们是一个团伙,分工不同而已,经济上叫产业链,法律上叫团伙犯罪。

3、被替考学生家长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被替考学生的家长通过金钱运作进行高考舞弊,可能涉及行贿罪。如果利用职权运作进行高考舞弊,则可能涉及徇私舞弊罪、渎职罪等刑法中涉及到的罪名。

4、枪手很难被追究刑责

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规定了单一的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枪手的替考行为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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