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什么
- 2、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用人单位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 3、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 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 5、单位为员工职业伤害承是否说明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什么 (一)

最佳答案根据2024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包括:
一、前期预防阶段: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在建设项目方面,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且评价合格后方可开工。
二、劳动过程阶段:
用人单位需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职业卫生,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此外,用人单位需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负责人需接受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教育员工相关知识。
三、诊断阶段:
若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承担诊断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在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需配合诊断机构,提供必要的职业史等资料。
职业病鉴定程序包括:
1. 申请:当事人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核:鉴定办事机构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齐全有效。
3. 组织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随机抽取,组成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资料和分析,作出鉴定结论。
4. 鉴定书:鉴定书需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争议情况、鉴定结论和时间,并由所有鉴定成员共同签署。
5.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各阶段,用人单位均需履行其法定义务,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
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中用人单位有哪些责任与义务 (二)
最佳答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包括: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等。
1、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2、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3、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4、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职业病鉴定流程
1、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2、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3、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4、职业病诊断讨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如实记录。
5、结论形成:根据半数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名。
6、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需要单位开证明吗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鉴定,必须要有单位的证明。如果单位不同意,可自行申请鉴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职业病诊断。不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不提供职业史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去当地安监局投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四)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
(三)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项目范围,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单位为员工职业伤害承是否说明 (五)
最佳答案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这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伤职工进行积极救治。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
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此外,职工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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