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详解

一、引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罪行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量刑标准的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取决于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程度。

立案量刑的具体标准

立案量刑标准主要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是否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等情形。具体而言,损失数额在3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均可视为情节严重。而损失数额在250万元,则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数额的认定与量刑情节

数额的认定

在认定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时,需考虑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等因素。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灭失,损失数额则根据其商业价值确定。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从重情节如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犯罪等;从轻情节如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等。这些情节将直接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四、罚金的确定

罚金的计算方式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等因素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五倍以下确定。若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则按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倍以下确定罚金。

五、案例分析

(此部分因篇幅限制,仅简述)实际案例中,如员工窃取售卖公司秘制配方、前员工窃取客户名单另立门户等,均被法院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处罚金和赔偿损失。这些案例警示我们,侵犯商业秘密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六、总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体系,它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程度、犯罪所得额、侵权手段等因素。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实践,我国有效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犯罪记录里写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算犯罪吗 (一)

优质回答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该罪刑法第5章侵犯财产罪类型的犯罪,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二)

优质回答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和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中的一个种类,要构成商业秘密,与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新颖性,即不为公众所知,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共信息和公知技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2、价值性,即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4、秘密性,即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秘密控制起来,使其处于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独占状态。

我国刑法对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条例 (三)

优质回答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员工私自拷我公司做图素材,我将其开除并不付工资一分,且将他硬盘扣下,是否合法? (四)

优质回答1.公司做图素材如果能成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2.员工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拷贝公司做图素材,其性质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公司可以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立即辞退该员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不能扣该员工的工资,但是如果员工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针对这部分损失可要求员工支付,当然也以从工资里面扣除,不过从你讲的情况看,员工似乎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故不应扣除。

3.员工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罪。

4.你当然可以起诉他,但是你想起诉他什么呢?

5.员工的硬盘是员工的个人财物,不可以扣留。但如果员工构成犯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那么硬盘就是脏物,警察予以没收,但是公司是不可以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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