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香蕉不能和酸奶一起吃吗?
- 2、经常拉肚子是什么原因啊?
- 3、我住院自付4000元工会互助能报多少?
- 4、光绪究竟是怎么死的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香蕉不能和酸奶一起吃吗? (一)

最佳答案不可以一起吃。
香蕉是淀粉质丰富的有益水果。味甘性寒,可清热润肠,促进肠胃蠕动,但脾虚泄泻者却不宜。根据“热者寒之”的原理,最适合燥热人士享用。痔疮出血者、因燥热而致胎动不安者,都可生吃蕉肉。
和香蕉相克的食物:
香蕉+西瓜:会引起腹泻
香蕉+酸奶:会产生致癌物质
香蕉+芋头:一起吃会使胃不适,感觉胀痛
香蕉+红薯:一起吃会引起身体不适
香蕉+土豆:一起吃面部会生斑
香蕉+芋头:会引起腹胀
香蕉+红薯:会引起身体不适
和酸奶相克的食物:
酸奶+黄豆:酸牛奶含丰富的钙质,黄豆所含的化学成份影响钙的消化吸收
香蕉(学名:Musa nana Lour.)芭蕉科芭蕉属植物,又指其果实,热带地区广泛种植。香蕉味香、富含营养,植株为大型草本,从根状茎发出,由叶鞘下部形成高3~6公尺(10~20尺)的假杆;叶长圆形至椭圆形,有的长达3~3.5公尺(10~11.5尺),宽65公分(26寸),10~20枚簇生茎顶。
食用功效
1、润肠道:香蕉内含丰富的可溶性纤维,也就是果胶,可帮助消化,调整肠胃机能。
2、防治胃溃疡:香蕉中含有一种能预防胃溃疡的化学物质,它能刺激胃黏膜细胞的生长和繁殖,食用香蕉则可刺激胃黏膜细胞生长的作用,使胃壁得到保护,进而起到预防和治疗胃溃疡的作用。
3、降低胆固醇:胆固醇过高会引起冠心病,香蕉的果柄具有降低胆固醇的作用。胆固醇过高者,可用香蕉果柄50克,洗净切片,用开水冲饮,连饮10~20天,即可降低胆固醇。
4、有助于睡眠:香蕉包含的蛋白质中,带有氨基酸,具有安抚神经的效果,因此在睡前吃点香蕉,多少可起一些镇静作用。
参考资料:
经常拉肚子是什么原因啊? (二)
最佳答案拉肚子也是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的。
第一种是因为食物不干净而导致的外感湿邪常见,症状出现得非常快,拉完肚子之后痛感就不强烈了。
第二种是脾胃虚弱而导致的拉肚子,因为人的脾胃虚弱,运化无力,脾胃功能发生了紊乱,从而就导致了拉肚子的情况出现。
第三,一个人的肾阳不足、阳气不足,从而就引起了腹泻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天亮之前,一般也可以称之为五更泻。
经常拉肚子的原因:
第一,饮食不当是导致经常拉肚子的原因之一。如果一个人吃得太多了、吃的太油腻了、吃的食物太冰冷了、太频繁的尝试新产品了,又或者是吃了腐烂了的、变质了的、过期了的、产生了细菌了的、被毒素污染了的食物,那么都很有可能会出现拉肚子的情况,这是因为人的肠胃受到了刺激。
第二,外部刺激会导致拉肚子。如果受到了寒冷的刺激、天气过热的刺激、自己的精神紧张或者是情绪不佳,又或者是受到了惊吓的话,很有可能会因为心理方面的一些因素而导致出现拉肚子的情况。
第三,食物过敏引起的腹泻。如果肠胃本身就比较敏感,对一些特定的食物会产生过敏的反应,那么吃了这类的食物就会出现拉肚子的情况。所以说,每一个人都要充分地了解自己的身体,要知道自己可以吃什么,不可以吃什么。不可以吃的东西就不要吃,否则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第四,不良的饮食习惯会导致拉肚子。如果经常性的暴饮暴食、吃太多高脂肪高蛋白的食物、经常性的喝酒的话,那也很有可能会出现拉肚子的情况。暴饮暴食本身就是一个不好的饮食习惯,对自己的胃部会产生强烈的刺激,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拉肚子的情况也是很正常的。
总是拉肚子怎么办
1、膳食调节,以食养胃
经常拉肚子可能是脾胃虚弱引起的,以至于很多人稍微吃一点油腻的、冰冷辛辣的食物就会刺激肠胃,发生腹泻。对于这种情况,主要还是靠大家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好好养胃。最简单方便的方法就是平时注意膳食调节,喝喝粥,吃吃清淡的食物。
2、作息得当,规律饮食
不规律的作息和饮食习惯也会导致经常腹泻。很多年轻人的生活习惯很不好,不仅常常熬夜,还不注意规律饮食,长此以往身体的自然规律被打破,不仅会导致腹泻,还可能引起很多慢性疾病,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作息得当,规律饮食。
3、心情平稳,减轻压力
还有一点,心态很重要,无论工作学习再忙再累,自己的压力有多大,都要找机会放松,不要让自己一直处于紧绷着的状态,可以找一些减压的小工具来让自己转移注意力。
4、坚持锻炼,增强体质
总是拉肚子很有可能是因为大家自身抵抗力减弱,脾胃虚弱,所以应该养成积极锻炼的习惯,每天坚持四十分钟左右的运动时间,可以增强体质。
5、喝乳酸菌发酵型奶粉调养法,
改善胃肠道功能,肠道菌群结构与肠道健康息息相关。当肠道内有益菌数量大于有害菌的数量时,菌群结构就趋于平衡状态,肠道正常功能得以维持。相反,当肠道内有害菌数量多于有益菌群时,肠道健康就会亮红灯,从而出现便秘、腹泻、腹痛、腹胀、肠道功能紊乱、消化不良等肠道问题。
食用方法:每次25g,早晚各一次,取温开水搅拌均匀即可服用。
注意事项:不可用过高温度的水冲调,以免破坏奶粉中的高活性乳酸菌。
值得选择注意:1、看有效成分含量,是否有不良添加剂;2、看平台,资质是否齐全、是否有追溯机制,售后有保障。
我住院自付4000元工会互助能报多少? (三)
最佳答案《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津贴+意外+重疾)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意外事故、烧烫伤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意外+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通化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28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4、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5、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津贴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观察期为30日,首次参加的会员观察期内因病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不享受住院津贴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因病在二级住院治疗,按照每日6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5400元;
本活动中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是指,会员在互助保障活动生效后扣除观察期的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15日内(含本数)扣减1日,15日的扣减3日为计算住院津贴的有效天数。
3、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按照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最多不超过4500元;
4、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5、会员在观察期因病住院治疗的,或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6、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5,000元;
2、会员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元;
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1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20,000元);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三)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5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含本数);或者Ⅲ度烧、烫伤面积占10%;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津贴保障待遇:
1、 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2、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四)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2、医院误诊;
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和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意外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意外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或意外事故发生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或意外事故发生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2、会员需提供由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4、会员亲属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6、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2、本活动所指的15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光绪究竟是怎么死的 (四)
最佳答案光绪死因分析
光绪帝38岁时驾崩,确属短命皇帝之列,为什么呢?
光绪34年10月21日(1908年11月14日)下午5时33分,龙驭上宝。10月20日仍由四位御医施焕、吕用宾、杜钟骏、周景涛先后诊疗,各书脉案,分处方药。其实,杜钟骏在10月17日已就病危“此病不出四日,必有危险”发出警示,并就此可否写入脉案,探询内务府,军机处各位大臣。从减除自己之责任。各位大臣明示我们都知道了,但不可写入脉案。与此同时,各位御医在脉案中也都先后强调治疗“在在棘手”、“于棘手之际”、“殊深棘手”。显然,各位御医对光绪之病危已欲放弃治疗,束手无策,免强处方用药了。至10月21日晨零时请太医院院使与仲元、御医全顺、忠勋等诊疗,已是“脉息如丝欲绝,肢冷、气陷、二目上翻、神识已迷,牙关紧闭,势已将脱,谨勉拟生脉饮,以尽血忱”了。
光绪帝满含悲愤,怨恨告别人世,立即引起朝野绘纭议论,加之慈禧也在22日死亡,中外震惊,社会普遍认为,年仅38岁的光绪,却死在74岁慈禧的前面,这就怀疑光绪之死,是处心积虑的谋害,怎么谋害?是谁谋害?的议论便绘纷出笼。
例如:光绪帝的近臣、御史恽毓鼎,在其《崇陵(光绪地宫)传信录》中,徐珂的《清稗类钞》等,一致认为慈禧在自己病危期间,惟恐自己死后,光绪皇帝重新执政,推翻她的既定朝政,平反由她一手制造的冤案,便令人狠下毒手将光绪害死。又如:英国人濮兰德•白克好司所著《慈禧外传》,德龄所著《瀛台泣血记》等,则认为:清宫大太监李连英等,由于平日依仗主子慈禧皇太后的权势,经常中伤或愚弄光绪,他们在慈禧病危之际,十分惧怕一旦慈禧死亡,光绪重新执政,一定会一一清算他们经日的罪孽,便先下手将光绪毒死。更有颇富说服力的报道,这就是《逸经》杂志29期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断言光绪是被害死的。这一报告所以更引人关注,因为写这篇文章的是一位曾给光绪看过病的御医亲眼所见的报道。这位御医名叫屈贵廷,他的文章说:在光绪临死的前三天,他进宫为皇上看病时,发现光绪本来已逐渐好转的病情却突然恶化,在床上乱滚,大叫肚子疼。没过几天,光绪便死了。从而认为,光绪是被人暗中害死的。查光绪宣统两帝在位前后三四十年间为皇上、后妃等医疗病案,均未见有御医屈贵廷者,显然这一报道之可信性大成问题。而前述四人之记录也是推断猜想,并无真凭实据,所以光绪帝死于谋害、毒害之说,也就缺乏事实证据,或者基本上可以予以否定。值得肯定的事,是1980年清理崇陵时,发现光绪遗体完整,身长1.64米,并无刃器伤痕,通过化验颈椎、头发,未见有中毒现象。如此,即可肯定,光绪之死因并非有人谋害。
那么,光绪年仅38岁死亡,究竟什么原因引起的?当然,回答为久病治而不效死亡的,虽然笼统,也不算有错。但人们若要深究,是什么病?那么多全国名医为其诊治十余年竟然最终未能治愈为什么?为什么究竟何原因致死?这就十分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符合真实情况的说明。一定要探索究竟,虽然有丰富脉案可供讨论,但这些脉案由于记录者在政治因素干涉下,不能真实书写,加之时代学术条件的限制难以诊查出疾病之实质。加之也难免预防性避重投轻、报喜不言忧的现象,这就为我们今天的讨论带来很大的困难,要做到确切几乎没有了可能。现仅一些可能分析如下,以供有趣想要了解光绪真实死因者作些参考。
1.光绪童年乃至长大都是处于孤独中既无母爱,也没有童年的欢乐,光绪近臣恽毓鼎认为:“缅怀先帝御宇不惟不久,幼而提携,长而禁制,终于损其天年。”指出:无母子之亲,无夫妇昆季之爱,无臣下待从宴游暇豫之乐。平世齐民之福,且有胜于一人之尊者。光绪童年体质素弱,生有若干慢性脾胃违和消化不良等病,成年前后又患极其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久治不效,19岁成婚又是“母后”慈禧以十分丑陋的侄女强迫为光绪皇后,藉以监视皇帝的一举一动,光绪心爱的珍妃,却被慈禧派人推入井中致死。长大的光绪,深感一国之君应有所作为,于1898年4月22日颁布“明定国是诏”,宣布戊戌变法,推行新政。执行不到百日,慈禧就于8月4日发动了“戊戌政变”,康有为、梁启超出逃,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被杀,光绪与珍妃也被分地囚禁。悲愤、怨恨的十年,日夜担惊受怕。囚禁生活,特别那些奴才太监的奚落白眼,令他受到精神上的严重摧残,不要说是一位体弱多病的光绪,即是健壮者,也难以遭受如此的折磨。
2.严重的疾病缠身,虽然经过数十位御医千方百计诊疗救治,也没有获得令人欣慰的效果,在十年囚禁生活中,疾病痛苦不断加重,在这种情况下,情志影响疾病之治疗,疾病不愈加深情志之痛苦,形成恶性循环。从而不断加速着身体、脏腑的日渐衰弱,逐步步入衰竭而不治。
3.究竟是什么病呢?检阅诸御医之诊疗记录,是很难作出比较确切的诊断的。如果病案记录真实、全面。仅靠症状诊断学知识,尚可得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诊断,但是,光绪的病案记录还不俱备真实,全面性要求。因为,一有慈禧对光绪疾病诊断与治疗方案的干涉,甚至必须遵从慈禧的主旨,慈禧以知医道自诩,而且十分霸道,御医多不得不从;二有光绪自己也以知医自诩,对自己的疾病也多加干预,甚至严励问责御医,除非御医有不怕掉头而敢于申述原变者;三是御医们的态度,他们在慈禧政变囚禁光绪的情况下,虽然是囚禁者与被囚禁者,但他们对御医们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都有着生杀大权,在触及其伤痛时都是不可理论的。对御医们而言都要以奴才称谓自己的情况下。论治其病之原则:必须遵从慈禧,光绪谕示,甚至有的御医将医疗原则方法放在次要而一味顺从讨好相关者,至于御医们在会诊中大多存在随大流,避免独挑责任者,亦常有之。所以在疾病病因病机之诊断,脉理证候、辨证论治等论述,很难说是真实、全面的。因此,依据如此丰富的医案记录作出诊断,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是,在我们讨论光绪究竟是什么病,因何而死时,这些资料无疑还是我们珍贵的参考。
4.御医们诊疗记录摘要
光绪4-22年(1878-1896)年间,即8-26岁时,时有脾胃不和或时感风寒,或交替发作治多调理脾胃或清热化湿有验,但终未改变其虚弱的体质。
1897年12月始,御医们之诊疗始作肝、肺、胃三经之病证,用清解化湿类治疗。
1898年4月光绪实行变法,宣布明定国定诏,8月变法失败,慈禧发训政诏,复重帘听政,光绪被囚禁,完全失去自由与皇权。
1898年5月7日,变法中之光绪由御医诊得:“系气虚阴亏,脾欠健运,不易化湿,肝旺郁热,肺金欠利,肾气不足,上焦易生浮火……腰腿时有疼痛,常有遗精之候。”在变法紧张之三个月间,上证未见完全治愈,其精神因素恐为诸证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
1898年8月6日慈禧发动宫廷政变,光绪被囚禁于瀛台。由于光绪疾病日益严重,或诸御医被禁与光绪接触,直到9月3日,才有御医卢秉政、朱焜、陈秉钧、庄守和、李德昌、范绍相等诊光绪病,提出肝肾久亏,脾胃均弱,是由“心肾不交,肝气郁结,阴不潜阳,虚热上蒸于肺,中气不足”,认为:“此心不藏神,肾不藏精,肺不藏魄所致”。御医们之病因病机已在字里行间大胆指出了“肝气郁结”、“肝肾久亏”。但是,由于“肝郁”之诊断触及了慈禧的政治神经,自然难以通过,也就不会用其治法。
9月4日请法国驻京使署医官多德福,为光绪诊疗,按其所记医案,光绪全身似无一处没有病痛者,其诊断为“腰败”、“腰火长症”(肾炎),提出治疗原则“阻精之妄遗,宜先设法治腰,然后止遗精益易也”。此显然与光绪对自己之病证认识相违。
故此后御医们之诊疗在肝郁上逐渐淡化,参与会诊之御医也不断有所词。转而重视“本由禀赋素弱,心脾久虚,肝肾不足,虚火上炎,灼其肺金,木燥风生使然”。此后除“肝肾不足”之“肝”也不在诊断上出现外,其他认知则在变换中继续作为医疗之依据,一年多的治疗显然难见疗效。
1900年2月21日-7月1日从光绪医案资料看,御医诊疗记录十分稀少,不知是资料遗失不存,还是其病已有显著好转,或因列强入侵政局不稳,尚难作出判断。1900年7月14日天津失陷直接危及北京,8月14日八国联军攻陷北京,慈禧挟光绪出逃西安,直到1901年9月签订《辛丑条约》慈禧回京,这期间光绪病情是医?是停?现无记录可循。光绪囚回北京,太医院已被侵占为俄驻华使馆,尚在的御医也没有了办公场所。显然在这些年月里,难以有规矩有秩序的由御医们为光绪医疗?
直到1907年7月20日才又有了脉案可作分析研究的依据,在些半年间,主要由力钧、陈秉钧等诊疗,力钧虽时有以西医解剖、生理、论病,但诊疗尚未离中体,如认为“病在肝气不舒,胃气不健”,中西汇通之气息较浓。月余后,逐渐转为以陈秉钧等领衔诊疗,恢复中医传统诊疗体系。
1907年8月19日至9月25日陈秉钧、曹元恒等继力钧等之诊疗2月余之后,诸症更感辣手,主要由于“温则防口疮遗泄,清则防脑响腹泻,补则中央不运,散则腠理更疏”。光绪也谕:“药力过热,平素气体本上盛下虚,若多服补剂,徒助上热,于下元之虚弱毫无裨益。嗣后用药总宜详细斟酌,勿使虚热上攻,仍须引火归元。”同时指责御医“方剂杂投,非但无效,而且他病丛生。”甚至指名斥责陈秉钧“素号名医,何得如此草率”。
御医们自然遵旨以为诊疗之指针,但光绪之病不但不见好转,病情反而日渐加重。
1908年3月始,又更换御医,或请各省举荐名医参加会诊治疗,此刻即由忠勋与曹元恒,或陈秉钧与曹元恒诊治,旧症不减,新症丛生,光绪情绪苦闷,厌药更趋严重向御医,提出“能否用外治法或〇(左火右腾去月)洗或贴膏药,酌一妥法备用”,故有东安门内大街万安堂药铺“百效膏”之用。此后光绪又强调:“当另拟便方或外治诸法,以免服药过多,毫无裨益”。由于光绪疾病日益加重,长期服药无效而产生的烦恼更加情绪激动,不断“指导”御医诊疗。因此,在御医的医案中,更多出现了“伏乞圣裁”之用语。
陈秉钧诊疗虽遭光绪严责,但仍不断启用,直到9月2日。光绪之病可以说是百法用尽,终未能有好转之良策。从此,外地举荐之名医,更多来至皇宫,光绪之诊疗逐渐转由张彭年,施焕,以及屈永秋、关景贤,乃至吕用宾、周景涛等诊疗。虽经多次换医,但光绪在意识尚清时,不断斥责“其疾已日甚一日,方药总无寸效”,甚至于9月24日悲观指出:“难望见愈也”。此后已不再看到光绪对自己疾病诊疗谕示意见了。
进入光绪在世的最后一个月,虽然日日有御医诊疗,甚至一日同时有四御医诊疗,各书脉案,这些几乎相同或类似的长篇累牍的诊疗记录,其参考价值已十分有限了。但能明显体察到御医们各怀心思,对预后责任之担当上均有所关注。例如:杜钟骏在10月18日脉案中强调:“病经日久,实实虚虚,在在棘手”,其《德宗请脉记》更记录他曾向内务府、军机处请示是否将光绪病不过四日之预见写入脉案;19日吕用宾也书明“棘手”之意,而杜钟骏进而强调“殊深棘手”;20日施焕在脉案中首先指出“且睑微启而白珠露,嘴有涎而唇角动”之危相;10月21日子刻,张仲元、全顺、忠勋诊得光绪“脉息如丝欲绝。肢冷,气陷。二目上翻。神识已迷。牙关紧闭,势已将脱,谨勉拟生脉饮,以尽血忱。”
21日酉时二刻三分,回事庆恒奉旨“皇上六脉已绝”,“龙驭上宝”。
综览光绪之医案,实难作出何藏何府或何系统之疾病而最终造成不治而死亡的结论。但究竟因何而引起诸藏府功能之衰败而引致死亡,确也应该有个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看法。对此,的确应该关注“心身疾病”,最终可以导致阴亡或阳亡而终的后果。现仅就此,作一些讨论,或能对光绪被囚10年终致死亡的病因获得一个比较可信的意见。可惜,诸御医们虽然注意到“情志因素”,但因政治干预,未能按情志诊治。其实,诊治情志病本是中医学之所长。例如:《黄帝内经》早就严肃指出:“精神内伤,身必败亡”的严重后果,难道光绪不正是由此而造成之悲剧吗?
情志为内因,首先伤肝,所谓肝郁,其次伤心,即为心身疾病,肝伤则脾胃失和,消化系各种证候日益明显,心气伤则心肾失调,精神生殖泌尿系统诸证日趋严重,肝脾心肾均显失衡证候,肺气亦难独健,终致“病经日久,实实虚虚,在在棘手”,五脏皆败,神仙难医。
光绪之病,病在其皇帝已成年而力求改变大清国运之变法,成功在即兴致勃勃之时,慈禧等突然袭南昌,发动政变,不但杀死光绪变法所依之安臣,而且自己也被囚禁失去自由,悲愤、恼怒之情思无人可诉说,只能独自感受,如此郁闷一位健康之人也难能忍耐,况且像光绪从小虚弱之体,怎能适应如此严励的打击。这是光绪被囚禁之后发病的根本原因。
1898年8月光绪变法失败,被慈禧发动政变而囚禁,直到1908年10月22日死于囚所,整整10年零两个多月,10年铁窗,使光绪完全失去与知心人谈吐的可能,御医诊疗也只能在慈禧所能允许的情况下施治。慈禧深知光绪疾病之根是情志肝郁,却偏偏不许御医以此立论,其恶毒如此。治不能对证,必然导致迁延不愈,从而正中慈禧之下怀,光绪终于因肝郁而逐渐波及五脏,致使脏腑相继受损,发病而衰败,乃至最后阴阳离决而死亡。
光绪之疾病,按10年中御医们的诊疗记录,仍然可以明显察觉出内伤七情终致死亡的写照(西方称这种病为心理生理性疾病,日本人称之为心身疾病,中国西医曾延用神经官能症)。或可认为是一部典型的病史记录,尽管奉慈禧谕示,不敢明言“肝郁”之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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