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反贪案例+分析 (一)

贡献者回答深圳市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劳德容受贿、挪用公款、渎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经查,劳德容在1994年至2002年间,利用其任深圳市能源总公司总经理、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合计人民币778万多元、港币50万元、美元13.9万元;将公款港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挪归个人使用;擅自决定将公款港币2200万元借给香港一公司使用而无法收回;个人全部财产减去赃款以及违纪所得,余额仍与其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额。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劳德容因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主诉检察官邝肖华点评:劳德容案受贿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由中纪委督办,是2003年广东省排名第一的要案。由于该案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受贿次数多,案情比较复杂,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工作量和难度很大。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员通力协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由于证据扎实,公诉意见被法庭全部。
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经查,黄亦辉利用其担任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或许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万多元、美金5万元。同时,黄亦辉仍有人民币866万多元、港币897万多元、美金17万多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合法。
2004年6月,法院经审理,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黄亦辉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主办检察官孙践点评:黄亦辉案涉案数额巨大,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侦查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对于重大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管的重要性。黄亦辉就是因为掌握了一定的决定权而又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才会大胆地进行权钱交易,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如何使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化,是我们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
深圳市工商银行红围支行泥岗办事处原接票会计员周凯贪污案
经查,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10月间, 周凯多次与人共谋,共同实施以高息揽存的非法手段吸引客户单位的资金存入其所在的深圳工行泥岗办,然后利用自己保留客户预留印鉴卡的职务便利,以偷换印鉴卡的的手法,先后5次转走5家客户单位存款共计48,499,270元,周凯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10,039,980元。
2000年1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周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诉检察官邝肖华点评:周凯的犯罪手法并不高明,但是他有效地利用了银行管理的漏洞,成功地牟取了巨大利益。市检察院在此案的基础上给银行系统专门发了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在银行系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于2002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建议。
惠州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局长李石伦商检失职、单位受贿案
经查,李石伦于1997年至1998年6月任惠州港商检局副局长、局长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按惠威公司申报的数量接报检、收费,致使惠威公司在此期间少报多进,漏报漏检棕榈油、豆油等近25万吨,少缴商检费人民币243万多元,造成国家商检费的重大损失。惠威公司于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分五次共将人民币158万余元汇到惠州港商检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大亚湾支行的账号上。1998年4月,经李石伦召集所在单位其他领导一起讨论,将该款全部用于单位员工私分或购买员工个人人寿保险。李石伦自己分得近12万元。2001年,经法院审理,李石伦被以犯商检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主办检察官区明珍点评:该案为广东省第一例以商检失职罪名起诉的渎职类案件。我们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一边调查取证,一边说服单位员工退还非法所得,最终追回了全部被私分掉的赃款。李石伦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起初还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的渎职行为目的是给员工谋福利,且已退清了全部赃款,不应该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给他分析案情,讲解法律,告诉他为职工谋福利必须要以正当、合法的手段,他最终还是认罪
案例分析 (二)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各位代表:
一、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专门检察院,积极参加廉政建设,开展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我们把这一斗争列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开展举报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控告贪污、受贿犯罪活动。198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举报中心的经验。同年7月以后,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建立了举报机构。截至1988年底,全国有2784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站)或设置举报电话,158个大中城市都建立了举报中心。1988年下半年各举报机构共受理举报材料147000多件,大多数是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已转有关部门处理;反映贪污、受贿问题的有52000多件,检察机关正在进行调查,现已立案侦查的有5700多件,万元的大案有1500多件。通过举报渠道立案的大案数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全部贪污、受贿大案2900多件的50%。这些情况说明,举报工作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起到了显著作用。已经在报纸上披露的大案多是通过举报线索侦破的。半年来,我们调查了涉及241名司局级干部的问题。初步查明:属实的15人(已立案8人,逮捕2人,起诉1人);正在调查的88人;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5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23人。举报材料中涉及19名省、部级干部,有4个人的问题正在调查;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4人。
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有力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群众基础,也推动了受理控告、申诉的工作。去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934025件(次),查处了群众直接反映的大量问题。在开展举报工作中,我们强调,必须抓紧“及时查处”和“信息反馈”这个中心环节。目前,举报工作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初步显示了它的威力。1988年下半年,全国有650多人携带赃款、赃物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金额总计623万多元。对投案的、自首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实践证明,举报工作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为人民群众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创造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给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开辟了一个有效途径。
第二,各级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抓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去年4月,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和有干扰的案件。检察长要以身作则,亲自深入办案第一线,认真负责地指导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审查证据的工作排除干扰,解决困难。不少地方的检察长这样做了,他们参加立案前的审查、立案后的侦查、决定逮捕、预审、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全过程的工作,实施了有效的领导,取得了主动权。全国现有各级正副检察长10250多名,已有7000多人亲自参加办案。过去一年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往各地的办案组27个,正副检察长和30多名检察员、50多名助理检察员参加了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抽调了近千名检察人员到基层检察院参加、帮助办案。这对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集中人力物力多办案、办大案。凡是这样做的地方,效果都比较好。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检察院报告,1988年办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比1987年增加10%左右。办理的大案要案增加15%左右;去年下半年比上半年立案侦查的贪污大案要案增加11%左右,受贿大案要案增加74%左右。
第四,加强了同各级党的纪委、政府的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使法律监督同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配合和协作的通知,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建立了互相及时移送案件的制度。这种协作、配合制度,对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五,强调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质量看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开展侦查工作,以查获确凿的证据作为主要目标;慎重处理法律界限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楚和意见有分歧的案件;坚决纠正“以捕代侦”的错误作法,把好决定逮捕关和起诉关。
同时,检察机关还密切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罪案4479件,假冒商标罪案430件,挪用公款罪案309件。通过查处这些案件,维护了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受理包括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罪案在内的各类案件66300多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侦查31200多件(其中贪污、受贿罪案占65%),比上年增加0.9%,查获赃款、赃物(折款)总计人民币4.23亿多元。
为了查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营活动中的投机倒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办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罪案的司法解释。据统计,1988年10月至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这类投机倒把人犯480人,其中重大案犯74人;提起公诉206件388人,免予起诉50件111人。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从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的,检察机关都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贪污、受贿的金额大。根据对1988年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统计,贪污、受贿10万至50万元的122件,50万至100万元的22件,100万元的15件。一年中查获这么多巨大金额的贪污、受贿案,是以往没有过的。二是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人多,有近70%的作案分子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采购等人员。三是发生在银行、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多。四是作案手段诡秘狡猾,行贿、受贿有的是集团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单线联系,往往没有现场、不留痕迹,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五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向国外、境外商人索取或接受他们的贿赂,而且犯罪金额大,有的作案后携款潜逃。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是严重的,危害很大,群众深恶痛绝。自从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来,7年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了贪污、受贿罪案近16万件,其中贪污案件12.7万多件,受贿案件3.1万多件。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惯犯,但绝大多数则是在“一切向钱看”的邪气中堕落、犯罪的。他们钱迷心窍,见利忘义,进行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财产,破坏四化建设,危害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毒化社会风气,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蟊贼。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客观上还存在着贪污、受贿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反贪污、受贿的斗争是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长期斗争,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是廉洁的,是奉公守法的。堕落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始终是少数。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同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为政清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和认真受理来自任何方面、任何个人关于贪污、受贿问题的举报,并且希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论涉及任何人的贪污、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一定认真调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绝不手软。我们对检举人提供法律保护,依法制裁敢于打击报复的人,同时也警惕诬告陷害者。检察机关一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能够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能够排除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干扰。检察机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保证我们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分重视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和支持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据此,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1988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突出的是办案效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指导不够有力;部分地方查处工作抓得不紧。1989年,我们要振奋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切实抓好举报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工作和预审工作,加强侦查设施建设。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反贪污机构的建设,培养反贪污、反受贿专家,促进廉政建设,为实现把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个战略目标,作出明显成效。
二、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历来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一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472361名,经过审查已批准逮捕404386名,比1987年增加20.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441480名,经过审查已提起公诉381202名,比1987年增加16.2%,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19130名人犯的判决,作有罪判决的318446名。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追捕、追诉犯罪分子12073名。在批准逮捕的几类严重犯罪分子中,杀人犯12041名,比1987年增加11%;抢劫犯43829名,增加59.9%;故意伤害犯25084名,增加7.8%;重大盗窃犯38748名,增加75.8%;强奸犯30112名,减少14.1%。上述统计数字表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上升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这几类案件上升幅度很大。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1、针对各地刑事犯罪的特点和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一道适时地开展了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努力减少刑事犯罪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危害,稳定治安秩序。
2、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普遍实行了提前介入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的统计,1988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6950多次。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取得了好的效果,有利于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正确执行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准确地打击罪犯;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3、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过审查不够法定逮捕条件的39997人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720人作了不起诉决定。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982次;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18次。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79件,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改判453件、维持原判268件的判决和裁定。
4、在办案中突出一个“准”字。198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执行法律,掌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全年全国的批捕准确率达99.5%,起诉案件准确率达99.8%。
5、支持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和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对在国家财产、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依法正当防卫,特别是依法执行公务时将犯罪分子击伤、击毙的行为,检察机关坚决给以法律保护,并运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制,表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使人们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勇于面对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们国家总的形势是好的,是安定团结的。但就社会治安方面来看,形势相当严峻。目前,不少城市、铁路、公路沿线和沿海开放地区刑事犯罪发案上升,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杀人、抢劫、伤害、盗窃、流氓滋扰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重增高,盗窃犯罪和流窜作案很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意见很大。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又正在进行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社会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很多。社会矛盾中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各种各样,很复杂,其中有些表现得相当尖锐。在我们社会里,敌我矛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我们必须看到,国内还有一些以人民为敌、以社会为敌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唯恐天下不乱、妄图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企图分裂祖国的刑事犯罪分子。国外、境外也还不断地向我们这里派遣间谍特务。面对这种复杂情况,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密切注意社会治安动向,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和警惕性。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因是复杂的。我们认为,客观上是因为我们社会还存在着诱发、滋长刑事犯罪的条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也带进了一些消极的东西。从主观上来看,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工作跟不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在少数检察人员中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努力改进工作,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作好自己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1989年,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在维护治安方面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击、集中整顿的措施,着重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一年来,监所检察工作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监管改造场所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检察院有59个,驻场检察组已有580多个。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管改造部门,及时打击了劳改犯、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的犯罪活动,依法起诉劳改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5921件。对监管改造场所中发生的体罚、虐待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去年共立案侦查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59件,其中有71人已经被判处刑罚。同时,认真处理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使有关部门对560名劳改人员、60名劳教人员所作的错误或不当的判决和决定得到纠正。
三、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情况
为了加强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健全了法纪检察机构。全年共受理各种法纪犯罪案件40450多件,比1987年增加7.8%,立案侦查120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0.2%。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案件47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7.4%,其中,刑讯逼供案167件,诬告陷害案254件,非法拘禁案2498件。在这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重大案件227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因严重渎职或违章作业、瞎指挥,致使人民生命、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8000多件,造成死亡5204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5名处级干部,5名司局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纪检察查处的案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我们在查处案件和排除干扰中,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支持。检察机关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于触犯刑律的,不论其职位高低,都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了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在少数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在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目前正在进行回顾和总结,使试点工作依法稳步进行,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执法情况与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提高执法水平,总结经验和教训,增强队伍素质,1988年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从总的方面看,检察队伍的素质是好的,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严肃的,广大检察人员勤奋工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为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作出了贡献。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少数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1988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错批捕276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130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免予起诉不当的情况:有应该起诉而错误免予起诉的;也有本不构成犯罪而错误地免予起诉的。出现这些缺点和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上不够及时和有力是有关系的;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经过复查核实虽然都认真依法作了纠正,但应当总结教训,切实改进今后的工作。
2、超过办案期限情况比较突出。在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办案超过期限的705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超过办案期限的1888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少数检察人员法制观念薄弱;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准确判断罪与非罪的能力还不强;办案经费和办案力量不足,侦查手段缺乏和陈旧,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落后,也影响了及时取证和结案。
3、在少数检察人员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耍威风、打骂群众等严重违法乱纪和犯罪行为,破坏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给社会带来直接危害。据统计,1988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检察人员有340人,其中,开除公职的9人,开除党籍的22人,追究刑事责任的60人。
4、个别检察院的领导不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的甚至放弃执法立场,缺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勇气。同时,也有检察人员因秉公执法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打击报复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这类事件后,都直接过问和支持秉公执法的检察人员,坚决同各种违反法制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检察机关在继续深入改革中,要进一步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完善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抓紧对检察人员的培养、训练,加强制度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作出更大努力。
第一,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认真地遵守宪法,执行法律。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及时得到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欢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且使之制度化。
第三,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举报工作办事制度。还要公布其他工作制度。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一要继续贯彻实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分权制,即把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消除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使各项业务活动都受到制约;二要对免诉案件实行备案、备查制度,凡是免予起诉的案件,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查,上一级检察院发现免诉决定不当时,有权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三要实行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处理的制度,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重要申诉,不由原决定机关处理,而由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处理。
第五,改革和完善检察体制,加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和调整了业务机构,实行了“三定”,并已经起草了《检察官法(草稿)》,正在征求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待比较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检察机关一项战略任务。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严格治理检察机关,严格要求检察人员,严肃处理自身的各种违法乱纪事件。为了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要继续举办各种层次的专业培训班。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在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
在1988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把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一年一次执法大检查的制度。同时,要求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重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表扬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要严明纪律,纯洁队伍,保持廉洁,发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作风,把检察队伍锻炼成为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队伍,建设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位代表:
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正在贯彻落实,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成功,给加强和开展检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和促进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交大教授实名曝光:学阀推翻公平,诉讼教育部渎职,申诉至最高法院 (三)
贡献者回答在高等学府的学术殿堂里,一个声音打破了传统的宁静——交大教授程先华以一纸实名投诉,揭露了学阀势力如何侵蚀公平,挑战教育部的监管责任。他以亲身经历揭示了学阀如何通过掌控话语权和资源,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压制竞争,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创新的火花。
程教授,年逾六旬,作为一名上海交通大学的教师,他的申诉状直指教育部的失职。他指控在评选优秀论文和学院长聘教授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与暗箱操作。面对他提出的公正质疑,不仅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反而遭受了报复,学院的腐败气息愈发严重。
2020年,程教授的学生在论文评审中遭遇困境,他试图引入全国专家进行公正评估。然而,即使在多次申诉后,他的学生仍然处于不利位置。他坚信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质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估公正性以及教育部的监管失职。依据中办发〔2019〕35号文件,他寻求纠正这一不公,呼吁学校改进作风学风,并已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部履行文件中的职责并提供有力证据。
在行政裁定书中,程教授申请再审,坚决要求撤销原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他利用教育部投诉举报平台,揭露了教育部对直属高校监管的缺失,认为这种不作为构成了行政诉讼的实质。他的申诉并未被北京一中院接纳,他认为原审法院在处理此案件时混淆了信访与举报的界限,教育部对上海交通大学的渎职行为亟待查处。
程先华教授的行动,不仅是一场个人的抗争,更是对教育公正的捍卫。他的案例警示我们,公民有权在《行政诉讼法》的保护下,挑战权威,寻求公平。这起案件的再审请求,期待最高法院能够重新审视,以公正的裁决,照亮学术领域的光明,让学阀无处遁形,维护教育的纯净与公平。
日期:2022年9月30日
在这个学术争鸣的时代,程教授的勇气与决心,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对公正和责任的追求。让我们共同见证,最高法院如何回应这份对公平的呼唤,为学界带来真正的变革。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务犯罪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职务犯罪解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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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欢迎您来参观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本次展览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对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本次展览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 内容丰富,共有209块展板,展出133个案件,六万两千字中包含大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要点。第二,针对性强,分为机关篇、国企篇、金融篇、乡镇篇和预防篇五个部分,便于不同行业和群体的同志前来参观。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机关篇》。
根据涉案行业的不同,我将从7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讲的是一把手权力失控,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极度享乐心理的支配下,成为“三玩干部”,他曾为七位情妇买过七套商品房,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万元的“贝贝生活基金”。极度享乐的后果是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警示我们:那些有极度享乐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乐极生悲的必然结果。
2、王道生犯受贿罪,不仅自己被判处无期徒刑,儿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我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儿子。他才26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刚走上社会就被我带错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让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涡……”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书记孙楚寅因卖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要堵住现行干部制度和体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让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变得真正严肃起来,才能使买官卖官找不到市场。
4、马玉伦案,给我们展示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斡旋形式,这里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大家注意观看。
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发生在党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
1、先来看杨哲信,身为组织部副部长,两年中经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为了卖官,他还指使别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情节相当恶劣。杨哲信视国法于不顾,最终受到国法的审判。
2、他叫张小川,出生在山东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家庭。在忏悔中他说:“是革命的摇篮和乳汁哺育了我,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没想到,我却背叛了党和人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结果!”
3、发送文函是每个单位都有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岗位。但张国顺等11人竟利用这一小漏洞,伙同邮局工作人员,以加大邮资费用的手段贪污140余万元。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找出风险岗位、易发环节和重点监督的人员,同样不能放松对其他业务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监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财产,哪里就有规范的制度和防范流失的机制。哪里有国家工作人员,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监督。
4、李有灿,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受贿4700多万,受贿的时间与数额之比,可谓是创出了全国贪官之最。
5、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机制,因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也不例外。郑大水能够在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中大搞腐败,说明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漏洞,还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难落到实处。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总会计师,在监狱里也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说:“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仅赃款全部退赔了,而且还换来11年牢狱加身。腐败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点把这笔帐算清楚,也就不做这‘赔本’的买卖了。”
7、同样,白春根给我们求证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说:“我参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矿工作的一年半时间内,我就弄了100多万。自己的人生经历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而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却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愤恨。
9、肖占武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犯罪后也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他说:“说实在的,收人家钱的时候,我表面上看起来很坦然,其实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毕竟这钱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父母,我想的就是给孩子们多留下点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把孩子们也牵连了进来……”和王道生一样,他们都连累了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并不是给他们留下多少财产的问题,而是要带孩子走正道。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也一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1、李建国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纳员,但他贪污的医药经费竟达687万余元。大家想想,687万元人民币能够减轻多少病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国居然打起了贪污医疗经费的坏主意,真实丧尽天良。
2、马郸杰是原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在5年的时间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对检察官说:“我拿钱上瘾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没法控制。你们,否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3、广东省率先在国内建立起预防制品集中采购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对此制度的监督,使罗耀星等人钻了空子。本案提示我们,制度出台后,还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4、这是一对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局长,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钱,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莲在家里收受医药代表和设备代理商的贿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可见,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贤内助”身上,则可能加快配偶和整个家庭的毁灭。同时本案是夫妻犯罪的类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职权进行犯罪。
5、有钱了,就能过舒心日子吗?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义之财,那就必然不会有好日子过。看看陆粤平是怎么说的。他说:“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陆粤平产生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的从众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没有认清当今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1、有这样一个场景,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大家一定觉得他很可怜,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他身上有的是钱,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罢了,他就是杨善德。作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种种荣誉称号后,仍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随着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杨善德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2、原海南省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教部负责人方少云被绳之以法后坦言:“当了成教部负责人后我就想: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不如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拾。”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样“积少成多”,“一发不可收”,还是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
五、第五部分我来介绍一下发生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近年来,在全国交通系统经常发生交通基本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犯罪的数额高达5000多万,从而被判处死刑。
2、他叫陈秋峰, 1984年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就开始规划着自己的人生,不仅要在职位上有所发展,而且要在财路上有所“发迹”。他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人际资源”,在仕途和“钱途”上都朝着自己预期的目标发展。经营生意有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但违反法律去规划人生,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身败名裂,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局长行列中,张阿兴是有名的“专业型、学习型”局长。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于学习,能熟练地用英语、日语与外宾交谈。但他的聪明才智也放在了为自己敛取那些不义之财上。张阿兴不学习法律知识,不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看来这位“学习型”的局长,没有学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
4、大家可能都听说过“59现象”,说的是有些人临近退休时,或许是对未来的经济生活感到没有保障而产生不安心理,或许是回顾一生觉得自己贡献挺大而产生失衡心理,从而开始走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贪污时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龄,程重阳已近退休年龄,他们晚节不保,没有站好最后一班岗,退休后不但不能颐养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狱。其实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经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那么还能去动那贪欲之心吗?
六、下面这些是发生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
1、赵振义是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不料自己却被关进了监狱。在刘某与周凯东的行受贿犯罪中,赵振义起到了引见、沟通、交付贿赂款的作用,使这起行受贿案件得以完成,为此自己犯下了介绍贿赂罪。本案提醒我们,有热心肠的人可千万别干这事。
2、刚才我们介绍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类型一,下面这个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种类型,即双方都有权力。韩健、卢晓萍在交通学校上学时相识。后来卢晓萍当上了财务处长,但韩健的升迁并不顺利。卢晓萍就帮助丈夫打通关系,行贿买官。最终夫妇二人顺利升迁,同时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渊。
3、贾永祥曾是一个老政法干部,如今却成为一个不齿于人民的罪犯,他在忏悔中说到:“监狱生活,已经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宝贵,能为党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体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这都毁之已晚。”
七、上述介绍的六个部分均是贪利型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往兜里装钱。职务犯罪还有两个类型,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下面我来介绍几个渎职犯罪案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身为昌平区质量监督局局长的付金祥,本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但他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使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在是罪有应得。
2、俗话说:逆风行走的人挑战的是天气,逆水行舟的人挑战的是波涛,而顶风作案的人挑战的却是这国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预审员靳建明却偏要挑战这国法。他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却知法犯法,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人情的考验,私放在押人员,最终自毁于这场罪恶的交易。
3、大家看,这是多么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孙兵却在担任昌平区国税局干部期间徇却私舞弊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4、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他不但写过《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还经常告诫下属:“权力与腐败与生俱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亲君子远小人,防微杜渐。”正是这样一副清官模样的李太银却因腐败而被判刑,看来他不是没有理解腐败的真正含义,而是一个戴着清廉面具的伪君子。
5、随着城市发展的必然,拆迁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人民群众本想抓住这个契机解决住房问题。但负有拆迁管理职责东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王龙泉、钟山雨,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查处此类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区的拆迁领域第一案。
国家机关部分职务犯罪我就给大家讲解到这,请继续参观。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廉洁反贪案例+分析,诺翊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