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是

行为性质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行为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滥用职权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对职权的“滥用”,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法行使职权。具体而言,滥用职权可能包括行为人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随心所欲地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相比之下,玩忽职守罪则侧重于对职守的“玩忽”,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这种玩忽职守可能体现在放弃职守、擅离岗位,或者对法定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 二、行为方式的区别行为方式的差异
从行为方式来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但两者的主要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形式,即行为人主动超越职权范围或违法行使职权。这种作为行为通常是积极的、主动的,且行为人往往明知其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而玩忽职守罪则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即行为人应当履行职责却未履行,或者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严重不负责任,这种不作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的消极态度和严重失职。
#### 三、结果要件的不同结果要件的区别
在结果要件方面,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也存在显著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在造成一定后果时即可立案,这些后果可能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来说,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或者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时,即可构成犯罪。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则相对更高,通常需要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例如,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或者经济损失达到更高数额时,才能立案。
#### 四、法律后果与启示法律后果与启示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法律后果上也有着不同的体现。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对行为人起到了警示和惩戒作用。从这两种犯罪行为中,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职责的重要性,时刻保持对工作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避免因个人疏忽或滥用职权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害。
#### 总结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行为性质、行为方式以及结果要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这两种犯罪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对工作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是,诺翊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