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遵循着一套严格而细致的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关于立案与撤案的部分,公安机关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侦查;同时,在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定撤案情形时,也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撤案处理,确保每一个步骤都合法合规,彰显出公安机关执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撤案 (一)

贡献者回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立案与撤案的内容如下:
立案: 接受案件: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需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 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在管辖范围内,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不予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不予立案,并在三日内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撤案: 撤销案件情形:经过侦查,若发现未发现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根据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撤销案件。 终止侦查情形:若侦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但犯罪行为并非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实施,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不符合刑事处罚条件,则应对这些嫌疑人终止侦查,但案件需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终止案件调查法律依据 (三)
贡献者回答符合下列法定的条件就可终止调查:办案机关认为没有违法事实的;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或者出现了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刑事案件终止侦查的情况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还有: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审查情况,有权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犯罪事实轻微,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案件可以终止审查,特殊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的方法解决,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终止侦查的。
最高法公报案例:证据不足不是公安机关作出终止调查的法定理由
“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排除未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与修改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的终止调查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不属于“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六十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刑事诉讼法终止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一、 刑事诉讼法 终止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 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 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 羁押 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终止侦查的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 罪名 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百七十五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第二百七十六条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四)第二百七十七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在我国 刑事诉讼 案件公安机关是对已立案的进行侦查,如果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况时,应该制作侦查结案报告并将其案件答卷移送检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答卷时,一般只移送 诉讼 卷,侦查卷是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的。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诺翊律网希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撤案,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