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永淳的妻子之所以发出致歉声明,原因是其丈夫郎永淳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此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判决结果出来后,郎永淳的妻子吴萍深感愧疚,因为她认为由于自己的身体原因及病情的变化,没能在郎永淳身边照顾他、爱护他、提醒他,导致发生了这样的错误。为此,她通过致歉声明向公众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表明愿意与郎永淳共同承担责任,同时也希望大家能以此为鉴,远离酒驾。

郎永淳妻子为什么发致歉声明? (一)

郎永淳妻子为什么发致歉声明?

贡献者回答郎永淳妻子微博@春天漫步秋天 就丈夫醉驾致歉:有错必改,坦诚做人。

没能在身边照顾他爱护他提醒他,心中愧疚万分;人生之磨难种种,都需要坦诚面对

早前报道:

郎永淳被判拘役3个月 罚金4000元|附律师声明

郎永淳危险驾驶案今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对郎永淳醉驾案量刑的解读

我作为郎永淳醉驾案的辩护律师,根据该案的具体案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郎永淳的量刑做一个解读,以回应社会各界对郎永淳刑期的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车,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郎永淳驾驶的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的时间是在夜晚11点左右,路上车辆行人很少,行驶的距离也很短,从饭店到家大概三四公里的距离;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情况,因此在“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方面,郎永淳醉驾情节较轻。

本案中,郎永淳在醉驾过程中虽发生了车辆剐蹭,但非常轻微(损失大小并没有做鉴定,但根据对方的证言证实剐蹭得非常轻微),且郎永淳第一时间就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政策,可不再作为醉驾的从重情节考虑。

在醉酒程度方面,郎永淳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毫克/100毫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郎永淳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郎永淳所具有的自首情节,足以能够抵消醉酒程度较重的从重处罚情节。

郎永淳一贯表现良好,为人正直,工作勤勉,这次完全属于初犯、偶犯,事后已后悔不已,深感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公众。真诚彻底的悔罪态度,也是量刑的一个酌定考虑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优待,但也不能因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从重处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应有含义。换句话说,在法律面前,郎永淳只是一个普通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量刑。综合有关郎永淳醉驾的量刑情节,总体上仍属于情节一般,因此法院在上述《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判处3个月拘役是适当的,并且也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

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人,值得敬重!

检察院为什么希望你认罪认罚 (二)

贡献者回答一、最直接、最具动力原因:检察系统对认罪认罚案件推行了三项不切实际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且将考核结果直接与检察官的绩效工资挂钩,检察官不得不强势推进认罪认罚

(一)强制推进的三项考核指标的内容

第一项考核指标: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即一个年度内每个员额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占当年其所办理的全部案件的比例。上级要求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不得低于85%,省级、市级检察院又会层层加码,到了基层检察院,部分地方甚至要求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不得低于95%。

第二项考核指标:确定刑建议率,也称精准刑建议率。所谓确定刑或者精准刑,是指刑种唯一且刑期必须精确到点,不能有刑种的选择,更不能有刑期的幅度。上级要求精准刑建议率不低于90%,往下自然会逐级加码,到基层检察院普遍都要求不低于95%,个别地方甚至要求达到100%。

第三项考核指标:量刑建议被法院率。上级要求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被法院率不低于95%,往下逐级加码,到基层检察院普遍要求量刑建议率达100%。

基于上述三项与检察官的绩效工资挂钩的考评,促使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公诉了全国超过95%的刑事案件,压力也集中于基层检察院)不得不匆忙仓促上阵,一上来就大力强行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可用尽用”,极力争取更高的适用率、更高的确定刑建议率、更高的量刑建议率。

(二)超高的考核指标难以通过合法手段完成

稍微有些司法工作经验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并不那么好办,很多刑事案件甚至是很难办的,特别是要办好新型的、疑难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难度是很大的。被告人不可能那么“听话”!那么“如你所愿”!更不可能会那么“配合”司法机关来给自己定罪的!

现实中,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认为指控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偏重),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愿意认罪认罚,是非常常见,也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也就是说,正常来讲,不可能会有那么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强制推进超高的考核指标,是不切实际的。试问,在强制推进超高的考核指标之前,除了极少部分试点地方适用了认罪认罚外,从全国整体来看,几乎就没有适用认罪认罚,设定如此高的考核指标的依据何在?有数据积累吗?非要强制检察官完成那些根本不可能通过正常合法手段完成的指标,就只能促使检察官采取上不了台面、见不得光的不规范做法。

(三)强制推进超高的考核指标明显违背司法规律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自愿、真实、合法。司法机关必须保证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尊重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但是,盲目地强制性地向下级检察机关下达难以通过规范的、合法的操作来完成的考核指标,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第一,强制推进难以完成的考核指标,将检察官的个人利益与被告人利益对立。当检察官无法正常完成考核指标时,必然会想“办法”来完成指标,以防自己的利益受损,有时牺牲被告人的利益就在所难免了。

第二,检察机关主导了认罪认罚程序,且享有抗诉权,再强加此种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难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制度本来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整个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主导性,其也主导了量刑协商的整个过程,并且检察机关还有权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进行监督,一审判决后还有权提出抗诉,再强加如此不切实际的考核,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有保障。

第三,强制推进难以完成的考核指标催生了违背自愿性的压迫式认罪认罚。(被告人被迫认罪认罚)

第四,强制推进难以完成的考核指标纵容了违背真实性的投机性认罪认罚。(被告人虚假认罪认罚以骗取量刑优惠)

第五,强制推进难以完成的考核指标导致降低证明标准的违法性认罪认罚。(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第六,部分新类型的、疑难复杂的、量刑情节多且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量刑情节的案件,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违背司法规律的。(虽然《指导意见》规定对此类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是检察官要完成如此高的确定刑建议率的指标,也需要对此类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二、根本原因: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中的主导权,有权者难耐权力的冲动

认罪认罚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任意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但是不管在哪个阶段认罪认罚,需要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量刑协商,达成量刑一致,并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所以,检察机关主导了认罪认罚的整个程序。(虽然刑诉法解释第356条的规定,被告人只在审判阶段选择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况且刑诉法解释第356条也只是规定“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也就是说,法院仍然可以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所以,不因这种特例而改变检察机关对量刑协商过程的主导性。)而且检察机关主导了量刑协商过程,甚至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

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法院也是一种压力,引发了法院的抵触和反弹,法检不可避免存在诸多冲突和矛盾。(2019年北京余金平交通肇事罪案件,北京市两级法检围绕着余金平的量刑问题的冲突,是法检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冲突的集中爆发和典型案例,引发了各界太多的争论)

既然检察机关可以掌控认罪认罚程序,对被告人具有主导性,对法院也具有足够的制约力和压迫力,对认罪认罚案件拥有绝对的权力,那谁又能耐得住权力的冲动呢?所以检察机关强势推进认罪认罚是迟早的事。在考核指标的压力下,更是来势汹汹。

三、迫切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收编后,检察机关迫切需要寻找和拓展新的权利增长点以巩固地位

2018年3月20日施行《监察法》后,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收编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失去了最主要、最具威慑力的权力,真的成为了坊间调侃的“可有可无检察院”。检察机关要保证自己的地位,只能另辟蹊径,寻找新的权力点,大力拓展权力施展的空间和方向。近年来,检察机关拓展权力空间和方向有三:

第一,借助认罪认罚制度扩张了检察权,增强了检察权的威慑力。

一是在立法较量上取得完胜,获得了制度“特权”。检察机关极力争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只有两种情形,法院才可以不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其一是存在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的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等情形。(指望被告人证明其认罪认罚是违背意愿太难了,特别是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就难上加难了,那还不是瓮中鳖、案板上的肉吗?拿什么证明是被迫认罪认罚的呢?)二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何谓“明显不当”,没有任何细化规定。试问全国又有几个法院、几个法官能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余金平案中展现的那般硬气和霸气呢?以我所见、所听到的情况,多半法院及其法官都是在检察院的抗诉中败下阵来。)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建议权如此硬气、强势而有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夺权了法院和法官的定罪量刑权。虽然检察机关名为“定罪量刑建议权”,但是因为刑诉法规定了法院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不检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的定罪量刑权建议权,就是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检察院只是借用了法院的印章将其定罪量刑建议权固定下来而已,其实在案件还没有进入法院之前,法院还没有立案之前,定罪量刑结果就已经确定了。(从学理上讲,如此是否违背司法规律,争议很大,尤其对辩护人意见很大,与本文关系不大,不展开论述,有时间在单独文章讨论这个问题)

检察机关如此巨大的“先斩后奏”权,最起码都是对法院和法官的定罪量刑权的极大限制,对法院有强大的制约性和压迫力,扩张了检察权,也极大增强了检察权的威慑力。

二是依靠考评强制推进。仅有立法规定显然不够,“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强势的领导敢于强势推进,立法赋予了再硬气的权力也白搭。此种例子不要太多了。(法院的权力往往是纸面上的权力,比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及法官“非法证据排除权”,但是实现是,多数法院及法官至今都没有使用过该权力,是极其不正常的)

第二,强力推进民事、行政等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等案件提供公益诉讼,是近些年才兴起的,是增强检察机关权威的重要手段,不容忽视。

第三,强化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权。

检察院每年有强制性的考核指标,换句话说,每年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对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抗诉。以前检察院的该权力几乎是完全停留在纸面上,几乎从来不用,现在较真地落实到具体的抗诉中。

检察机关拓展权力的上述三种方式中,借助认罪认罚案件获得的权力无疑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收编后获得的最强有力的权力。

多少金额可以立案诈骗 (三)

贡献者回答按照法律规定,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往上就应立案。但是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本地区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也不一样,根据北京市为例,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就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七)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的定义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盗窃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按照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就构成了刑法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不同的数额对应的量刑幅度也不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三万元至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区间,法律授权各省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进行具体的认定,比如说北京市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40万元,其他省份各有规定。因此,确定盗窃行为的量刑时,需要以本省的金额要求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应的量刑幅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六)盗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

7.对于盗窃犯罪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条件的,对未遂部分决定是否减轻适用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罪第1-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相信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