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20条规定最新版——刑法120条之六规定

刑法120条规定最新版——刑法120条之六规定

### 刑法120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深度解析

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武器,其每一次修订都承载着对新型犯罪行为的及时回应与严厉打击。在众多的刑法条款中,第120条系列规定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构建了严密的法律网。特别是最新版的刑法120条之六,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严厉惩处。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法条,探讨其背后的立法意图与社会意义。

一、法条内容概览

法条原文解析

刑法120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法条简洁明了,却蕴含着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它明确指出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立法背景与意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不仅可能构成潜在的安全隐患,还可能进一步激发恐怖活动的发生。因此,立法者通过增设此条款,旨在从源头上切断恐怖主义思想的传播链条,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的认定

构成刑法120条之六规定的犯罪,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明知所持物品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二是非法持有且情节严重。这里的“明知”体现了主观故意性,“非法持有”则强调了行为的非法性。而“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则可能涉及持有物品的数量、种类、传播范围等多个因素。

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法条规定,一旦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并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法律责任的设置,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即通过罚金等经济制裁手段,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并主动改正。

三、社会意义与防范措施

社会意义

刑法120条之六的增设,不仅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有力回击,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坚强保障。它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防范措施的建议

为了有效防范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出版物等传播渠道的监管力度;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恐怖主义犯罪。

四、全文总结

刑法120条之六作为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的严厉规制,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深切关怀。通过深入解读这一法条,我们不仅能够理解其背后的立法意图与社会意义,还能够认识到在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监管机制、深化国际合作,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哪些 (一)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第120条之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为杀人、绑架人质、劫持公共运输工具、爆炸、在公共场所制造事件等国际上公认的造成公众恐慌的行为。其目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经济性的。

扩展资料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

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3、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积极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其他参加”,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刑法120条都是有哪些罪名 (三)

刑法120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是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是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五是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共有多少个罪名 (四)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 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1款

3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4 武装叛乱、暴乱罪 刑法第104条

5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1款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107条

8 投敌叛变罪 刑法第108条

9 叛逃罪 刑法第109条

10 间谍罪 刑法第110条

11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法第111条

12 资敌罪 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 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 决水罪 同上

15 爆炸罪 同上

16 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18 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 过失决水罪 同上

20 过失爆炸罪 同上

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23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 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 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119条第2款

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

32 帮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一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二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三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120条之四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刑法第120条之五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刑法第120条之六

38 劫持航空器罪 刑法第121条

39 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第122条

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第123条

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1款

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2款

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2款

45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刑法第126条

4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

4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2款

4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1款

4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0 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第129条

5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0条

52 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第131条

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

54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

55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

56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

5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59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

60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6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6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8条

63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6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66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67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6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7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72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7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10)

74 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第151条第1款

75 走私核材料罪 同上

76 走私假币罪 同上

77 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151条第2款

78 走私贵重金属罪 同上

79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同上

80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

81 走私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152条

8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

83 走私废物罪 刑法第152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84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

8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86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60条

87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161条

88 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162条

89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

90 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162条之二

9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

9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

93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第2款

9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

9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

9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

9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9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

9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100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101 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170条

10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1款

10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2款

104 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172条

105 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173条

10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174条第1款

107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

108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

10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1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

11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7条

11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11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1款

115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2款

11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9条

1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180条

11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180条第4款

119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条第1款

12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第2款

12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第182条

12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 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第1款

125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

12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

127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128 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129 逃汇罪 刑法第190条

130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

131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

132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133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

134 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2款

135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195条

136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

137 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197条

138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

139 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

140 抗税罪 刑法第202条

141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3条

142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1款

14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144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

14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14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14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14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1款

14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150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3款

151 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4款

152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7)

15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15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15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156 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157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15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159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

160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

161 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

162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

163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

16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

165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166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

16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1款

168 倒卖车票、船票罪 刑法第227条第2款

16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

17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7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3款

172 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230条

共452条具体地说包括: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长锭拜瓜之盖瓣睡抱精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法120条规定最新版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诺翊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