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一)

答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
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
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
,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
已经基本了解。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
: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_后驾驶车辆,造成
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
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
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全文
265字)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学雨
康磊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
委托后,辩护人详细研究了三江市平原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
,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
了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对本案有了全面的
和客观的认识。本着维护被告人康磊的合法权益以及
法庭客观公正审理此案的宗旨,现
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一.在本案
认定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其
所谓事实与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本不
。第一、(全文还有4751字)
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
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
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
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1.在王建军
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在2010 年3 月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
道:在2009 年11 月份的
,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
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
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
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韩天民并没有
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全文还有867字)
甲辩护意见书A市检察院:甲涉嫌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一案已由A市公安局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受本案
嫌疑人甲家属的委托和湖南人和人
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犯罪嫌疑人甲的委托辩护人,
委托后,我们前往贵院的公诉科查阅并复制本案的有关
资料和案件材料,以及A市公安局的
意见书,并前往A市看守所会见了
嫌疑人甲,我对案情有了较为
的了解,现就本案的几个罪名
以下意见,供审查:一、关于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罪
上本辩护人认为甲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
组织罪。理由如下:《全国_常务委员会(全文
2744字)
辩护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吴某的委托,
吴某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
的公诉意见书,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
以下意见,为吴某辩护。开庭之前,我们
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听取了吴某对有关
的陈述,并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调差核实,我们已经对本案
有了全面地了解。现依据事实和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我们认为,吴某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具体实施和理由如下:一、本案已查明的案件
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早六时许,吴某从其
楼下车库中将宝来轿车驶出,事先等候的刘某与其
窦某突然驾驶一辆摩托车驶至吴某车前挡住其去路(全文
6096字)
朱仁普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正清和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仁普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
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龙即我本人
被告人朱仁普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
,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
,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仁普,向他
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
,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
。作为被告人朱仁普的辩护人,就本案
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
。因朱仁普本人对自己的盗窃(全文
964字)
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格式是怎样的? (二)
答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和结尾几个部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提交辩护意见书。其中写清调查的事实,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包括量刑标准等,用证据和适用法律来作为支撑。
一、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格式是怎样的
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事实方面:
。
2、证据方面:
_。
3、适用法律方面:
。
4、起诉量刑方面:
。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辩护意见。
辩护人:_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
_年__月__日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刑事案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三、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综上所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就应该提出辩护意见,给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书。在辩护书里面,开始写清律师调查的案件事实,并给出具体的量刑意见,这些要结合证据和法律。律师写辩护词,不得伪造事实,应当实事求是。
如何书写刑事诉讼辩护意见 (三)
答撰写刑事诉讼辩护意见时,应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一、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撰写辩护意见之前,首要任务是明确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这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分析,从而确定辩护的关键所在。
二、仔细核查证据材料
合法性审查:核查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真实性评估: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以及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关联性判断: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有效支持或反驳控方的指控。
三、条理分明地阐述观点
案件背景概述:在辩护意见的开头,简明扼要地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以及指控罪名等。分析控方指控不足:针对控方的指控,逐一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之处,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等。提出合理质疑:通过指出程序违法、证据链断裂或法律解释不当等问题,对控方的立场进行合理质疑。
四、提出辩护主张并附上法条支持
明确辩护主张:在分析了控方指控的不足之后,明确提出辩护主张,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量刑辩护等。附上相关法条: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应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以证明辩护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语言严谨规范在撰写过程中,语言需严谨规范,避免情绪化表达。确保内容客观公正,逻辑清晰,条理分明。
综上所述,通过精心准备和严谨撰写,刑事诉讼辩护意见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辩护意见 (四)
答当事人因涉嫌犯罪,步入刑事追诉程序,经历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精心撰写“观点犀利”、“事实精准”的辩护意见。以下是辩护意见的几个关键阶段:
侦查阶段,律师需及时了解案情,通过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关注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是否应取保候审或无需逮捕。
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应在时间紧迫下,提交书面“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聚焦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以维护当事人权益。
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律师应提交辩护意见,说明无羁押必要性,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审前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根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就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构成犯罪、证据遗漏、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提交辩护意见,力求在起诉书中直接体现。
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在开庭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包括程序、实体问题,引导承办人员关注非法证据问题,改变对案件的看法,提高庭审辩论质量。
伴随强制措施变更申请时,律师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说明理由,说服相关单位变更措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贯穿整个流程,辩护律师应根据不同阶段事实和法律规定,提交充分恰当的书面辩护意见。这不仅是律师的责任,也是刑事辩护的核心,通过有效辩护意见的提交,律师能在各个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五)
答一、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一、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律师 法》的规定, 辩护人 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案 证据 材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总的辩护意见就是A不构成 ++罪 ,A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 (一)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 共同犯罪 中,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具有如下要件: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要有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就该案件而言,实际上是分成两块,一块是上游的++犯罪,一块是下游的转移赃款的行为。结合本案也就是说下游的依据C为主导,A,B,C共同参与的的转移赃款的行为。所以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共同犯罪要区分人员处游犯罪还是下游犯罪。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事前与其上游犯罪行为人有通谋,事后实施了转移赃款行为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并无通谋,仅仅是事后实施了转移赃款行为的,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本案无证据证明A与C的上线主观上存在++钱财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 证人 证言及书证证据,同时根据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书 对C指控,被告人A与C都是帮助别人取钱行为。具体怎样骗的A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钱被打入那个银行卡里。A所做的仅仅是钱打到++分子提供的银行卡里后(此时已经++既遂)再由其他人通过pos机进行转移。那么接下来的取款行为更是转移已经++既遂赃款。 在本案中骗取他人钱财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行为即遂全过程,A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所得钱款完全由被告人++分子控制。在本案的犯罪中被告人++行为已完全实施终了,然后才指使C,A将所骗钱款从POS机上取出后并交给了C。整个过程A根本就不知情。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A, (1)未共同预谋, (2)更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本案全部案卷证据和庭审调查,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C与A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结合本案证据A询问笔录中供述:A笔录C找我办理pos机,绑我的银行卡,办理时都是我自己的证件。办理pos机也是C支付的费用。后C把pos机拿走了。但绑定的卡在我身上。C说卡到我绑定的银行卡里让我帮她取出来。到时取一万给我提400元。一共帮单双取24万多。我介绍过BC帮助取钱。我给B说的先办理pos机绑定银行卡。办理好后C把++给我的。把办理的pos机给C。如果使用了C办理的pos机就给我联系。我再给BC联系。我拉他们两个取钱取完钱后交给B。取款的流程就是C把办理pos机刷过后把++发给我。我就根据++去取钱。如果是他们两的我给他们说。我没有问过C钱来历。的供述中一致反应出本案的一个关键所在,那就是++实行行为的实施以及实行行为的终了,A并不知情,更未参与。即便A知道银行卡上的钱是非法所得,但根据++罪的既遂标准来看,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钱款汇入由A所控制的银行卡内时,该++行为就已经完成,既然是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那么后续取款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的共犯。 4、本案中A的上限是C,而C也是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那么A更应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从本案证据上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A参与了++行为。主观上也没有++的意识。没有和上面的++人员有任何的联络。没有参与++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所以王阳阳的行为不构成++罪。 5、对于A的转移赃款的数额应该认定为91000元,赃款转入C卡里的35000元应该认定是B和C的共同犯罪数额。因为C办理POS机是C要求办理的,且名字也是C的名字,取款也是B和C所取。虽然钱直接交给了A但仅仅是A转交一下。中间A也没有提任何钱。所以对于该笔钱辩护人任何不应该算在A转移赃款的数额。还有辩护人想要说的就是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书中对于C的指控并没有含本案的两笔数额,如果该35000元认定A的犯罪数额的话。那么这两笔更应该认定C的犯罪数额。因为C不但经手转移赃款还中间提了好处费。基于辩护人认为该35000元不应该认定A的犯罪数额。 6、A在本案中应当认定 从犯 ,因为在整个犯罪中A仅仅取了较少的钱。且获利相对较少,起次要作用。在整个取款环节中A系受C指示参与进来的,具体怎样实施取钱也都是C安排的。也就是说在整个取款环节中C也是起次要作用的。所以应当认定C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7、A应当认定为 自首 ,对于自首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因为A是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到派出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经过派出所核实A系上网通缉人员。后把A抓获。根据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因此,自动投案并未将时间要件限定在“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而是规定在“犯罪后到第一次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任何时间。所以A的行为系自首行为。 8、A愿意积极退赃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A也愿意缴纳 罚金 。恳请++能对A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证是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责时就应该从这个 罪名 的构成入手,最开始就应该确定被告人并没有任何的迹象属于这样的罪行,除此之外还需要在 辩护词 中表明当事人的态度以及对过错部分的忏悔。
二、老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拘留请大家给我点建议
那二手笔记本。你又不知道那是贼脏。 死不承认 你就说你以为是二手市场上推销的。
如果说 买东西不开票 买来的东西很有可能是贼脏的话 那如果不是笔记本 是口香糖啊。什么什么的那不是也犯法 啊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诺翊律网关于刑事辩护意见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