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这一条例在上海市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详细规定了房屋租赁的相关要求和流程,确保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在历经多次修订后,于2023年2月1日被新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所取代,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居住需求。新的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为上海市的房屋租赁活动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指导。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是什么? (一)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是什么?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详细列出了不得出租和不得转租的具体情况。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不得出租;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出租;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房屋不得出租;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则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房屋不得转租。第四十六条指出,租赁当事人若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出租人违反条例第八条相关条款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承租人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将不得转租的房屋转租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并未赋予政府部门强制性用“榔头敲掉群租屋还房原形”的职权。

即便违反了《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未取得开办旅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旅馆”的规定,也仅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警告或罚款。进一步地,因为这一“整治”行为主体不合法且依据缺乏,其在法律上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法上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强制取缔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但根据媒体的报道,并未看到取缔的具体行政决定。仅称在整治前,相关部门已对大房东、二房东、承租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并通知了整改期限。然而,媒体并未明确整治行为的性质。

从笔者的理解来看,这应当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然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应当是以一个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仅凭一纸整改通知就进行所谓的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是缺乏依据的。更何况,“行动小组”并不具备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使是行政机关,在依法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也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求租房屋注意什么 (二)

房屋租赁行业当前非常热门,许多人选择通过租赁获得住宅,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公寓。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租赁管理规则。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探讨求租房屋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家庭成员除外),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若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且出租房间达到10间或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出租人必须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并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需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系统,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求租房屋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谨慎选择中介服务。在利用中介寻找房源时,需明确中介的立场可能偏向房东。因此,租客应掌握市场上同类房源的价格,并与中介进行充分谈判,争取合理的价格。此外,不应将中介作为唯一选择。有许多在线平台提供免中介费的租房服务,且房东通常素质较高。但这些信息更新迅速,租客需迅速行动。

2. 使用上海市标准租赁合同。避免使用未经有关部门监制的合同,这些通常是中介自行印制的。合同中应注明入住前水、电、煤气费用由房东承担。若房东坚持短期合同且暗示半年后提价,租客应明确自己的租赁需求,签订符合自己计划的合同,并争取每月或每季度支付租金。

综上所述,了解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求租房屋的注意事项对于租客至关重要。这些信息有助于租客更好地规划租赁事宜,确保自身权益。

上海人均居住面积法定最低标准是多少? (三)

上海的人均居住面积法定最低标准规定为5平方米。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文本内容的润色和错误纠正:

1.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应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分隔搭建后出租,也不得按床位出租。

2.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房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3.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除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4. 前款所称的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的规定,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可处以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民网:《上海实施租房新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 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021修正) (四)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修正办法的主要目标是加强租赁市场的规范化,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住房屋租赁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行政主管部门,区级部门负责具体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及居住登记,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社区管理部门将租赁管理纳入日常范畴,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处理租赁事务和纠纷,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参与辅助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出租人必须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可以是国内外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但有特定限制。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标准,禁止出租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房屋。最小出租单位为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居住人数和面积有明确限制,集中出租房屋需建立管理制度并报备公安部门。

租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详情、租赁用途、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内容,并提供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参考。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居住房屋租赁修正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规定,营造一个公正、有序的租赁环境。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修正) (五)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概述

为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进行了修正,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市场变化和需求。

二、主要修正内容

1. 加强租赁市场监管:修正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租赁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虚假宣传、恶意抬高租金等不正当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租赁合同制度:明确了租赁合同的必备内容和格式,鼓励使用标准的租赁合同,并强调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3. 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对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等,确保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居住安全。

4. 优化公共服务配套:强调政府应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配套,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确保租赁居民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权益。

三、重点解读

本次修正的管理办法在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合同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为租赁双方创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同时,政府也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确保租赁居民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权益。这些措施对于推动上海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诺翊律网关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