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三者区别 (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三者区别

无效合同 :因违反法律、 法规 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 :因 合同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一些方面不符合 合同生效 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二)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三)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是一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是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是如下:

1、合同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经过补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的情形是: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

(1)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

(2)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综上所述,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四)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效力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撤销。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维持有效状态;一旦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欠缺要件及影响范围: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要件主要体现在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这些通常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欠缺的要件往往局限于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同样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其性质在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且撤销权的行使需经法定机关确认。

受时间限制方面:

效力待定合同:要求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要求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效力状态、欠缺要件及影响范围、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以及受时间限制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五)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合同效力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意味着合同的有效性尚未确定,需要等待相关权利人的进一步行动。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被视为有效合同。即,合同在撤销行为发生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瑕疵及补救方式:

效力待定合同:瑕疵主要在于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如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或无权代理人代签。这种瑕疵可以通过补签或追认来补救,使合同生效。可撤销合同: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导致合同签订。这种瑕疵的补救方式是撤销合同,使得合同自始无效。

处理方式灵活性:

效力待定合同:处理方式更为灵活,权利人可以选择追认使其生效,也可以选择拒绝追认使其无效。可撤销合同:处理方式相对固定,一旦被撤销,合同便自始无效,且无法再通过其他途径恢复效力。

综上所述,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的效力状态、瑕疵及补救方式以及处理方式的灵活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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