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

林森浩投毒案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优质回答黄洋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上海高院没有采信“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的“证据”?为什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请您阅读下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5条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月8日上午10:36分,随着法槌清脆的敲击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里,审判长宣读了林森浩投毒案的二审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本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判决回应了庭审三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涉案毒物的认定

控方:二甲基亚硝胺

辩方:认定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

二审开庭时,辩护人认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案件的质谱图。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员工按照科研手册制造的,其含量大于99.9%。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吕某2011购买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与林森浩使用该二甲基亚硝胺做实验。2013年3月,林森浩从实验室取走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投入寝室的饮水机。证人孙希才等人的证词证实,因为怀疑黄洋系中毒,由相关人员在2013年的4月4日和4月7日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去进行检测。

上海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显示,在所送的饮用水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情况说明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报告均能证实,送检的饮用水桶、封装袋等都能检查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也供述称,将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入到饮水机中。综上,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与他人做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到饮水机中的事实。因此,辩护人关于认定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对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毒物质谱图意见不予支持。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就其与庄洪胜共同作出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出说明,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胡志强在庭审中表示,黄洋的病例中有过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液检查。4月3日第一次检查中,e抗体和核心抗体是阴性;4月6日、8日、12日的后三次检查中,三个抗体全部变为阳性。“唯一的解释就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若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病毒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种爆发性乙型肝炎是在有乙肝病毒大量侵入、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的诱发下,造成的免疫复合物反应。

经法庭核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系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胡志强与庄洪胜却同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

当法庭询问胡志强“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书”时,胡回答“没有人委托,我没有办法取到第一手的资料”。当诉讼代理人询问胡“与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有什么关系”时,胡回答“我们(其与庄两人)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陈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向法庭作了说明。

陈忆九表示,5位鉴定专家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同时排除黄洋是由于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没有见到黄洋自身免疫性的原因所引起的肝损的情况。“文书上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情况全部予以排除。”他说。

二审法院认定:

第一,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中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也供称黄洋饮用了饮水机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焦点三:林森浩涉嫌什么罪?

控方: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十年、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另一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定:

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次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林森浩辩护律师随后发布声明称,本案量刑过重,不排除受法外因素的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且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譬如为什么不提供毒物质谱图,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那黄洋喝入的远远不到致死量,为什么黄洋会死亡?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的试剂,在完全违反规定存放条件二年后,是否会变质。二审判决不是终局,林森浩案依法将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辩护人希望最高法院能查明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怀疑,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林森浩最后想说的话:

想磕头、道歉……希望将遗体捐赠

澎湃新闻记者 李燕 张婧艳

二审宣判后,一身黑衣的林森浩面无血色颓然被押下;林父佝偻站起的身体轰然倒在了旁听席上、林森浩二叔悲伤地奔出法庭;黄洋母亲失声痛哭瘫坐地上、黄洋父亲眼泛泪花搀扶着妻子。

黄洋父亲黄国强说,他对这样的结果感到欣慰,感谢法律的公正判决。

在沉默静坐10分钟后,林父林尊耀终于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转头痛哭。他说,“我不甘心,会请律师复核和继续申诉,我儿子有罪,但罪不至死。”

上午的宣判结束后,林森浩代理律师即前往第三看守所会见林森浩。律师唐志坚表示,由于林森浩对判决结果早做了最坏的打算,因此对结果不算意外。

唐志坚转述林森浩的话说,今天(1月8日)最想做的事情是见见自己的父母和黄洋的父母,给自己的父母磕头鞠躬,希望他们今后能好好生活,但进法庭时却没能在人群中找到他们。也希望见见黄洋父母,当面给他们道歉。

在判决后,林表示想见黄洋父母,当面鞠躬道歉,但黄洋父亲表示,即便如此依旧不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过律师发布了一份捐赠遗体的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

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经过 (二)

优质回答1.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受他人投毒后不幸身亡的案件。

2.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黄洋的室友,所使用的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3.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他从实验室取出一瓶内含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将它们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出实验室。

4. 当日下午17时50分许,林森浩带着这些物品回到宿舍421室。在无人注意时,他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饮水机中,然后将相关物品丢弃在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5. 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宿舍使用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了呕吐等症状,并于当日中午前往中山医院就诊。

6. 4月2日下午,黄洋因肝功能受损再次就诊于中山医院,并被留院观察。

7.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恶化,被转至医院的重症监护室进行救治。

8. 复旦投毒案的嫌疑人一审被判处死刑,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9. 这起案件暴露了即使是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也可能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它提醒我们,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了最基本的健康人格培养,而灌输仇恨的不良风气则使心浮气躁的年轻人变得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

10. 这起从亲密室友演变成投毒伤人的悲剧,不仅值得我们反思教育问题,更提醒社会各界需要关注和培养年轻人健康的人格和道德观念。

复旦投毒二审会怎么判,为什么 (三)

优质回答1. 复旦投毒案将在12月8日公开进行二审庭审。

2. 林森浩的代理律师表示,林森浩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且导致黄洋死亡的二甲基硝胺剂量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3. 2013年4月1日,黄洋从寝室饮水机接水后出现呕吐症状,其室友林森浩承认在水中投入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最初仅作为“愚人节玩笑”。

4. 黄洋在4月1日出现呕吐症状后,几经周折才在4月8日确定病因是二甲基亚硝胺。然而,4月3日的检测并未发现问题。

5. 4月16日,黄洋不幸离世。7个多月后,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6. 2013年11月27日,该案在一审庭审中,林森浩否认故意杀人,称事件纯属巧合。

7.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处死刑,林森浩提起上诉。

8. 社会各界对案件判决存在不同意见,有人从法律角度提出质疑,有人从人情角度为林森浩求情。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为什么会被判死刑? (四)

优质回答被告人林森浩,因医学专业研究生身份及参与二甲基亚硝胺相关动物实验研究,明知该物质剧毒,仍故意将大量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导致黄洋饮用后中毒。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隐瞒病因,最终致黄洋中毒死亡。

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决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森浩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导致了黄洋的死亡,也暴露了其对生命和法律的极端漠视。在学术研究过程中,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最终走向了法律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林森浩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情感纠纷,他试图通过这种极端手段泄愤。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可逆的后果。

此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学术界伦理规范的广泛讨论,强调了学术研究中道德责任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人们,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出于个人情感的冲动,也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

此外,案件也反映了法律对于极端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于生命尊严的尊重。林森浩的死刑判决,既是对受害者黄洋的告慰,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在此案例中,林森浩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也严重违背了医学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这样的案例提醒我们,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日常行为,都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同时,该案件也促使社会各界加强对学术界伦理规范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林森浩的死刑判决,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捍卫,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一次维护。通过此案,我们应当深刻反思,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五)

优质回答林森浩,复旦大学的学生,因琐事对同学黄洋心生不满,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2013年3月31日下午,他从他人那里借来钥匙,潜入中山医院的实验室,取出之前实验后遗留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离现场。晚上,他回到宿舍,趁机将原液投入饮水机内。

次日,黄洋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随即就医。几日后,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林森浩在随后的调查中一直未承认犯罪事实,直到4月12日才如实供述。然而,黄洋最终因中毒严重,于4月16日抢救无效去世。

法院认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危害性大,仍投放大量原液,导致黄洋中毒死亡。尽管林森浩在案发后坦白,但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隐蔽,且是蓄意杀人,故判处死刑。

法庭认定,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利用医学知识,通过隐蔽方式投放剧毒化学品,意图杀害无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尽管林森浩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从宽处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信关于二甲基氨投毒案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