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合伙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一)

侵占合伙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的,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侵占财产的合伙人要退还财产,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伙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合伙人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为职务侵占罪是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比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如果有一方做假账,私吞钱。算不算犯法? (三)

优质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做假帐,私吞营业款。其行为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案例:

以个人身份为公司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无意中发现卡内有990余万元,三原县男子遂将其占为己有。日前,在三原县警方配合下,唐山警方将涉嫌职务侵占的上网逃犯朱某抓获,并追回涉案赃款400余万元。

朱某是三原县安乐镇人,2000年前往河北省唐山市浦发贸易公司工作。2011年春节前,朱某所在公司老板魏某让其帮忙办一张农行银行卡,卡办好后朱某便将银行卡交给魏某,也未将此事放在心上。2011年6月,由于妹妹发生交通事故,朱某遂离职返回三原老家。

2013年5月,朱某前往三原县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柜台工作人员告知他名下有一张银行卡,卡内有巨额钱款,但并未告知其具体数额,朱某便将此事记在心里。

2015年9月,朱某再次来到唐山市自己当初办理银行卡的农业银行,补办了一张新卡,发现卡内有990余万元人民币。遂带着银行卡返回三原老家,将卡内400万元借给其姐夫开煤场,花费30万元在老家建了两个蔬菜大棚,为妹妹交通事故打官司花掉10多万元。

2018年4月,浦发贸易公司发现卡内财物被朱某非法占有后,曾3次派人前往陕西要求朱某还钱。但朱某将剩余的400余万元转到其姐姐的银行卡内,并将自己的农行卡注销,无奈之下,该公司选择报警。

8月23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来到三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请求协助抓捕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上网逃犯朱某。经侦大队民警了解案情后,首先与嫌疑人户籍地安乐镇派出所取得联系,通过秘密走访了解到嫌疑人恰好躲藏在家中。

遂于当日抓获涉案逃犯朱某,并成功追回涉案赃款400余万元。目前,朱某已被河北警方押解回当地,具体案情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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