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1000万一定判刑吗 (一)

串标1000万一定判刑吗

贡献者回答串标1000万一定判刑。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3、主观上是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不予起诉的标准如下:

1、没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已过追诉时效;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综上所述,串标1000万一定会判刑,自然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串通投标罪最新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三)

贡献者回答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投标人相互串通报标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上述损害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或者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2.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只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投标人、招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串通投标罪中,违反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给其他招标人或国家造成损失,扰乱市场秩序是行政法律规范所要遏制的,市场秩序也是刑法所要维护和保障的法益, 所以本质上说,刑法与行政法所保障和维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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