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法放贷的定义与特征
- 二、非法放贷的定罪标准
- 三、非法放贷的法律后果
-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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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怎么定罪

非法放贷作为一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个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将详细探讨非法放贷的定罪标准及其相关法律后果。
一、非法放贷的定义与特征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其特征主要包括:一是犯罪主体通常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放贷;二是行为人有明确的牟利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来获取高额利润;三是行为具有经常性,即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放贷行为。
二、非法放贷的定罪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非法放贷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多次实施非法放贷行为
“多次”通常指在两年内多次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这一标准旨在打击那些长期、持续进行非法放贷活动的行为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2.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
对于个人而言,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即可构成定罪标准;对于单位而言,这一标准则提高到1000万元。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大额非法放贷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3.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8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400万元,同样可以构成非法放贷罪的定罪标准。这一标准从经济收益的角度衡量了非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一定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或者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150人,也符合非法放贷罪的定罪条件。这一标准强调了非法放贷行为对广泛社会群体的潜在影响。
5. 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非法放贷行为导致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同样可以构成定罪。这一标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放贷行为可能带来的极端社会后果的高度关注。
三、非法放贷的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非法放贷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放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非法放贷所得的财物,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财物通常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果涉及返还给受害人的情况,也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四、结语
非法放贷行为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通过明确定罪标准和严厉的法律后果,可以有效打击这类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广大民众也应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放贷行为,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一)
贡献者回答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补充: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放贷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违法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高利率且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放贷行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
2.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所谓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
此外,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之一:
3.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的;
4.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的;
5.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的;
6.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因此,对于2019年10月21日前的非法放贷行为,由于非法放贷行为发生时尚未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不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利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件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以获利为结果。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因此,只要符合四种情形之一,不论被告人是否获利,均可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怎么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三)
贡献者回答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怎么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国浩律师(昆明)事物所李倩律师解答:
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
不特定对象指的是“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关于“多人”,一般应理解为3人(包括3人),若借款人只有固定的1-2人,则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向该固定的1-2人发放贷款,不构成非法放贷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国浩律师(昆明)事物所李倩律师解析: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李倩律师简介
咨询电话:13508325642
从事法律工作五年,担任十多家省、市级、央企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专项诉讼案件数十项,具有数十亿元项目的融资经验,专长于民商事领域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什么是非法放贷罪。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