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事件" 到底是什么事件? (一)

最佳答案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广州市当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违宪行为案例 (二)

最佳答案案例1、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时4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是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分析:《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却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这些规章明显与《宪法》相背离。”政府部门都堂而皇之地违反宪法,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那么受到这种影响的各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时更有理由进行歧视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人们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成为一句空话。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人群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有哪些事或人推动了我国的法律? (三)

最佳答案正是这一系列事件与人物,推动了我国法律的深刻变革: 在2003年的中国,一个名叫孙志刚的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生,因上网时遭遇暂住证问题,被无辜捕获,随后在医院不幸离世。这一事件,如同一道闪电,刺破了收容制度的荒谬面纱,引发了孙志刚案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史上改写历史的转折点。

孙志刚在广州被派出所带走,家人随后得知他已逝,尸体上惊现伤痕,孙禄松等亲友拒绝火化,决心追寻真相。孙志刚被查暂住证后,朋友通过电话听到他的恐惧,但19日晚被送往医院后,家属的求索之路却充满阻碍,无人能解释他的死因。 记者陈峰和王雷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接触到了这个案件,他们深感事态严重,但面临着是否报道的艰难抉择。在孙志刚家属寻求法律援助的同时,他们决定深入调查。陈峰在出差期间,王雷继续追踪,最终中山医学院的法医鉴定报告揭示了孙志刚遭受严重钝击致死的残酷事实,医院记录中却无殴打记录。法医的权威鉴定,坚定了他们揭露真相的决心,尽管遭遇调查阻力,他们并未退缩。

医院坚称孙志刚在院内并未遭受暴力,而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这三个关键机构,都试图撇清责任。然而,陈峰和王雷坚信孙志刚的死因,并决心揭露真相,他们的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犹如一声惊雷,触动了公众的神经,无数人共鸣,反映着相似的遭遇。 《南方都市报》的这一报道,成为了中国新闻史上一个醒目的里程碑,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问题的深度反思。公众舆论的力量推动了警方的快速行动,孙志刚的悲剧和背后的黑暗内幕被公之于众,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度因此得到了重新审视。

尽管完整的内容需要在App付费查看,但孙志刚案无疑在法律进步的道路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证明了每一个公民的声音都能引发改变,推动法律的进步。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诺翊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