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5个条件 (一)

答法律分析:实体要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要件: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内容,主要对于物业部门的收入情况进行了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在物业部门在经营或者收取物业费用后,扣除了合理的成果,如人工工资或者维护费的,是可以由业主分配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法律上还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物业服务的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目前国家出台的民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相关收益和费用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物业费用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和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刑事案件拖得越久越严重吗 (三)
答刑事案件案子拖得越久说明案件的审理比较复杂,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依据有关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刑事案件案子拖得越久说明什么
刑事案件拖越久应当说案件不顺利,这样说明证据不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于打击犯罪,对被害人不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有时间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时间,而是坦白、积极赔偿。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终结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第二百八十六条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严格基于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司法机关可以延长一定的时间。
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部应在多长时间放人 (四)
答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部应该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三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明白附条件不起诉的5个条件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诺翊律网的其他栏目。